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

2022-07-03 06:27:09 字數 553 閱讀 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1]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單位由於不可抗拒原因導致原有試用期不能對勞動者進行全面考察、評估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短於法定最高限額,用人單位是可以延長試用期的,但前後兩個試用期的總長度不得超過法定最高期額,並且必須以正當理由在原有試用期到期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行,試用期到期或用人單位單方不得擅自延長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

勞動合同法之試用期工資的演算法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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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學點勞動合同法 4 試用期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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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申明些文章是拷的.作者在最後面.二零零八年,一月一,這部法律要實施 完善制度好管理,民主集中要告知 要用工,雙方談,收取財物要處罰 簽合同,應協商,書面形式來確定 必備條款有九項,培訓保密福利待遇另約定。試用期,有新規,今後不可再濫用 違約金,有兩條,培訓競業才能用 想逃避,不簽訂,一月以後付雙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