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培訓合同與賠款事宜

2022-02-07 23:22:55 字數 839 閱讀 3058

luckykine諮詢:想請教專業人士關於試用期內服務期的有效性認定的問題:我是乙個上海本地大學應屆生,本地戶口,於2023年7月20日至上海某國企報道,被告知與其下屬的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為期一年。於7月23日填妥公司所發的勞動合同(2本),並且上交給企業蓋日期章。合同期限為1年,約定了

試用期3個月,但是有5年的服務期,其中每提前一年離職則需支付違約金5000。我很快就發現了公司中的許多不合理因素,因此,在試用期中8月26日辭職,未參加公司的培訓,並且想向企業要求索回已交的一部分東西:勞動手冊、報到證、推薦表、成績單,這些東西是否都能拿到手?我辭職的時候,勞務公司經理要求我賠償培訓費5000,但是由於我處於試用期,我是否還要支付培訓費呢?因為勞動法好像有規定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職,而且單位沒有為我提供住房,辦戶口,支付培訓費等情形。

勞動法苑網主任陸敬波律師回覆:

對於你提到的培訓費問題,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另外,你的勞動手冊是可以要回的,根據相關的招退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將勞動手冊交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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