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了範老師的這篇部落格,深有同感,贊乙個!故**此處共享!範老師的部落格位址 是:http://oldhuai.blogchina.com/oldhuai/639745.html
一連兩起"一稿兩發",不知怎麼都與我沾上了。我讀蔣永福先生《中圖學報》的貼子,被蔣先生自己率先跟貼說明該文一稿兩發了。學網上,123等先生就其認定的華東師大某老師"一稿兩發",也一次次逼我表態。
其實,許久以來,我多次在學網、一網等表示過我對一稿多投多發的態度:不反對。理由各位可以去檢視。最近,讀了王景祜評一稿多投的文章,更是深有同感。
一稿多投,損害了出版者的利益,出版者堅決反對,那是他們的維權行為。若一稿多用都能得到與成果價值相當的稿費,那作者不當得利,也是應該被遣責的。但現在學術出版的情形是,出版者對作者是絕對強勢,作者一稿多用,即使都有稿費,若文章是"研究"作品,那微不足道的稿費一般難抵學術成果的價值。更何況,許多一稿多用的作者,有一稿是自己出錢的。就相當於自己出錢登廣告,作者想登幾次,應該是作者的權利。
我認為,一稿多投顯然是作者權利,也是作者為保證作品可用的不得已行為;一稿多用應該區別對待。作者一般不可能通過一稿多用獲利。一稿多用主要是對別人有不利影響,如影響了刊物對作品的獨佔,占有了更多的版面資源。但這種"錯誤",最多也就等同於"過馬路不走行人路",有警察叔叔要罰,你也只有認。但不是什麼了不起的、需要被遣責的行為。
我不但不會遺責一稿多用(當然我也不會妨礙警察叔叔執法),不甚至不遺責非研究人員的抄襲行為。我曾發過乙個"閒話抄襲"的貼子,被人一陣猛拍。但我這種觀點不變。如果是乙個研究人員,包括大學教授、研究所人員、課題研究者、研究生,還有一些處於發文優勢地位的人員(如省館館長在省刊上的發文優勢),如果有抄襲,那是絕對應該遣責的。因為研究是他們的職業,抄襲意味著他們占有研究資源而不研究。但對一般圖書館員,或小館領導,完全是因為現行體制,逼得這些應該專門做讀者服務或管理工作的人去寫文章。與其讓他們放下手上的工作去做研究,我寧可他們抄點什麼發表了交個差。這固然不道德,但抄襲與偷是有區別的,抄襲的物件是公共知識,而偷的物件則有其獨占性所有人。可以這樣說,只要不是以原創性"研究"為基礎,所有的"**"都是在抄襲。與被認定為抄襲的**相比,只有抄的多少的區別,以及抄文字還是抄思想的區別。同樣,如果有警察叔叔能劃個道道,能管管,我並不反對。但我決不會干涉業餘研究者或發文弱者的抄襲行為。
我自己的文章,不止一次地看到過別人在抄襲,有的是多年以後出現的,有的是發表在地方小刊上。對此,我從未遣責過,甚至未向人提及。我部落格上的內容,也有人利用成文,有的編輯收到文章後,還問我能不能刊用。對此,我也不在乎。客觀知識的基本含義就是,一旦你的主觀知識客觀化了,知識的主體就不再屬於你個人,而是屬於社會。使用者引用表示對作者的尊重,固然很好。他不尊重你,也不必大驚小怪。
無疑抄襲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但除非我們的科學評價體系、獎勵體系、晉公升體系等,能有乙個制度化的轉變。否則,我對圖書館學中的許多抄襲者表示同情,儘管這有如同情被"逼良為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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