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

2021-10-07 05:42:21 字數 1535 閱讀 1366

這個在網際網路公司比較普遍,尤其是小公司。

勞動關係的確立並不是以簽訂合同為條件的,而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經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的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換言之,如果進入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在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都會根據自己所負有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

案情簡介

某公司為2023年3月成立的新公司,成立之初組織機構尚未完全穩定,之後公司來了新主管,發現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別是勞動合同的簽訂,存在某些員工未簽訂的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經重新整理後,2023年6月,安排全部員工重新或按入職日期補簽訂規範的勞動合同,在這過程中,只有某部門員工郭某(2023年12月入職,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不予配合,經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種理由拒絕和公司簽訂合同,2023年7月底,公司領導決定,由於員工郭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動離職處理,給他支付了上月的工資,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

隨後,員工郭某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職日乙個月起的兩倍工資賠償,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補交在職期間社保等要求。

案件分析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旦達成意向,雙方願意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說,勞動者已經開始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關係已經存在,但沒有在工作開始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由於郭某主動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況下,如果再讓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則顯失公平。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當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只能容忍1個月,對1個月的期限來臨之前仍然拒簽的,應當及時地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這樣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所以說在本案中,即使郭某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然是需要向郭某支付雙倍工資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規定範圍內必須遵守的事項,如果勞動者據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乙個月內,及時地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這樣才可能不涉及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的問題。

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嚴格遵守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不但是保護員工的權利,也是在保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樣日後遇到勞動糾紛,企業就能及時的拿出證據維護自身的權益。

1調解 2仲裁 3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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