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這份《意見》指出,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該《意見》指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以下為《意見》全文: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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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技術上分析湯唯遭遇電信詐騙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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