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離開?該怎麼離開?今天來談談辭職

2021-09-11 17:33:28 字數 4635 閱讀 8117

一、什麼是辭職——自己主動要走人

我國《勞動合同法》的一大創舉就是賦予了勞動者單方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辭職是勞動者的單方權利,不需要用人單位的確認或審批,這個應該已經成為常識。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極大改善了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流動性,提高了勞動者的尊嚴,實是功莫大焉。

筆者猶記得十年前自己大學剛畢業不久加入了一家國有企業,後來因為感覺不適合該單位而提出辭職,結果公司要求支付筆者數千元的違約金。當時就哭了,那在當時對於我這個剛畢業的學生,可是不小一筆錢呢。當時主管領導索要違約金時臉上那種「秉公辦事」的表情,至今歷歷在目。當然,後來使勁求了求有關領導,領導同情小朋友,總算網開一面把這筆錢給省了。回想起來,這事辦得一點也不心安理得。

今時今日,任何一名員工不想工作了,都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另謀高就。這一稀鬆平常的權利,其實是市場經濟內涵的自由精神對法律制度進行推動的結果,是「從身份到契約」的一大進步,是對人自身的解放。作為乙個普通勞動者,這一進步值得我們感恩,因為我們這個社會,每前進一步都不是理所應當的。

時至今日,仍有老闆在員工提出辭職後,以各種理由拖著不讓走,要求員工留下。這個時候,員工暫時留下只是一種道義和人情上的善意,並無法定義務繼續呆在用人單位。

當然,按照目前的《勞動合同法》,員工如果和用人單位簽署了培訓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則也要履行該等協議約定的義務,在服務期屆滿前辭職要向用人單位返還相應的培訓費,或者不得辭職後到競爭對手處任職。對此,本文不再展開。

二、為何要離開——累覺不愛或其他

員工辭職的理由千種萬種,五花八門,絕不只是網傳馬雲所說的「老闆錢給少了,或員工心受委屈了」那麼簡單。對於出生在富足家庭的90后們,因為他們的父母往往是改革開放後最早接受了高等教育的60們,所以比較有膽氣,單單乙個「世界很大,我想去看看」就夠了。是的,辭職不需要給出任何法定理由,但背後的事實原因千種萬種,多於恆河沙,多於林中葉,可以很無奈,可以很悲情,可以很任性,可以很隨意。

本文主要還是乙個法律視角,不涉及職業規劃,因此對於辭職的原因,不便展開。筆者想說的是,儘管法律賦予了我們提前30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頻繁行使這一權利,可能對個人的職業生涯造成損害,故需慎之又慎。道理很好理解:頻繁易偶的男人或女人,有時會給伴侶一種靠不住的懷疑;多次辭職的員工,用人單位往往也不敢委以重任。

實踐中有一種辭職叫做「以退為進」,即表面上提出辭職,但是其實是想和老闆談談薪酬和晉公升問題,希望老闆以更好的待遇挽留。這種辭職也不鮮見,但多少有些兵不厭詐的味道。其實,在職場上,如果大家都不笨的話,敞開了談還是比較好,沒必要通過假辭職來解決。何況還可能會弄假成真,最後可能沒有乙個好的台階下。婚姻中也有這種現象,一有矛盾就嚷嚷著要離婚,迫使對方讓步,最後竟然過不到一塊去了。

三、該怎麼離開——請辭還是被人辭

常有朋友問到:我在這家用人單位呆不住了,幹了這麼多年,不受重用,還淨被穿小鞋,但是老闆又不主動解雇我,而我要是主動辭職,等於一分錢不拿就淨身出戶,「價效比」就太差了。這是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乙個問題。

筆者理解,確有資方為了節約用工成本,往往在需要主動裁減人員時,選擇冷落、架空員工,故意給員工穿小鞋、使絆子,等等。這種做法的目的,無非是迫使員工知難而退,主動辭職,從而避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另一方面,也有工作多年的員工在累感不愛時,選擇消極怠工、隨意敷衍,故意誘導用人單位對其採取解雇行動,這樣一來可以拿一筆經濟補償金走人。對於很多任務作多年的低薪老員工而言,工作是個雞肋,丟了工作又面臨生活困難,有這種想法,也很可以理解。

在這一問題上,可以看出,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沒有給出合理的利益調和途徑,導致勞資雙方經常會陷入某種「貓叔遊戲」,以至於各自作計、各懷鬼胎,一點點消磨著寶貴的職場誠信。不得不承認,勞資雙方的利益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種零和的博弈,一方獲得的,就是另一方失去的。制度設計合理,有助於蛋糕做大,但是蛋糕做大了,並不意味著每一方分到的份額就必然增多。好多人會忽視這個問題,此處不再多扯。

也許今後在修訂《勞動合同法》時可以通過適當的制度設計,避免這種現象,比如:規定10年以上工齡的勞動者,主動辭職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以促使用人單位尊重、留住老員工。是否可行,筆者不得而知。

除非有特殊原因,筆者倒是建議年輕人不要把精力花在如何謀取離職經濟補償金這種雞零狗碎的事情上面,生活中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四、如何提辭職——君子之交淡如水

辭職這一動作的基本含義是:老闆對不起,由於種種原因,我不和你玩了。用什麼樣的形式把這一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在法律形式上無非是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送達一封辭職通知書,在實踐中則大有講究。

1、對抗性辭職,應盡量避免

筆者曾耳聞,因為有老闆平時對手下兄弟姐妹們太過苛刻,最後團隊成員在極短時間內集體通過辭職對老闆進行輪番轟炸,導致老闆手頭的專案短時癱瘓的效果。這種辭職可以命名為「有組織的對抗性辭職」,讓筆者想到損人不利己的自殺式人肉炸彈襲擊。這樣的行動,雖然源於日常工作中的持續受虐,大抵也情有可原,但效果止於洩恨,損人不利己,在任何意義上都不值得提倡。如果工作中確有重大的摩擦和矛盾,也應該在日常工作中提前提出來,及早溝通解決。平時不溝通,分手咬一口,雖說寶寶心裡苦,但是總歸不太好。

當然,由於新用人單位往往會對招聘的人員進行背景調查,而背景調查的物件就是前老闆。如果你在離職時表現不厚道,那麼前老闆被逼急了,可能也不會說你好話,導致自斷後路。因此,敢於對抗性辭職的勇士們,往往都去自主創業了,或者因為他們足夠優秀,市場並不在意背景調查結果,或者事後他們再對老闆進行示好,求求大哥放過一馬,或者大哥本來格局夠大,完全不計較。這些都屬於當事人冷暖自知的事項,不足為外人道了。

2、辭職時太坦誠也不好,應該適度

曾見過有的員工特別體貼老闆,提前大半年就告知老闆,自己因為家庭等原因,不準備繼續伺候您老人家了。這種坦誠,有時對自己不利。因為你一提辭職,老闆必然有所準備,今後有好事可能也沒你的份了,本來在計畫中的公升職加薪,也和你無關了。老闆這樣做,無可厚非,畢竟老闆要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本單位工作的可持續發展。而從你個人利益出發來看,你在原單位的職位和待遇,是你在人才市場上和新單位進行入職談判時的重要籌碼,很多時候臨辭職前的公升職加薪也不是沒有意義。當然,這點小利益,為了單位的工作持續考慮,也可以放棄,沒啥大不了的。

在極端情況下,有員工在辭職溝通的過程中,也向老闆透露了新用人單位的名稱等情況。結果老闆恰恰和這家新單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不知道是出於什麼原因,多半是猴年馬月前結下的樑子,愣是把該員工新入職這事給弄黃了。這種事情,在現實中當然極少發生,但有時防人之心不可無,凡事還是需要謹慎為之。當然,員工既然已經和老闆相處了很長時間,對各自的人品和性格應該也有所了解,彼此信任,能夠坦誠溝通,那就再好不過了。

3、和平分手,給雙方留足後路

現代職場圈子很小,離職後和原同事的交集還很多,業內口碑也很重要。在這樣的行業,辭職尤其不應當以激烈對抗的方式進行。工作不過就是乙份工作,由於種種原因,不願意繼續在現在的崗位上工作了,就選擇離開,是乙個再自然不過的事情。

由於有些行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經受長期工作的重壓和枯燥,與老闆缺乏溝通,或氣場不搭等原因,有些員工在離職時可能帶有一定的幽怨,認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甚至人格沒有受到尊重,等等。實際上,當員工帶著負面情緒離開時,這個機構是不會在意你的感受的,恰恰相反,這種類似「怨婦情結」的負面情緒,只會傷害到員工自己,以一種隱痛的方式鐫刻著其曾經的挫折。其實,心平氣和地站遠了看一件事情,這一切又有什麼大不了的呢。苛求他人易,認識自我難。平心而論,自己一貫的表現是否就無可指摘呢,恐怕也未必如此。

其實,很多行業都存在圈子小、人合性強、口碑重要等特徵,筆者當然建議離職應在平和理性的環境下進行。其實,不考慮這些因素,只要不是發生過重大的不公或欺凌事件,一般最好採取和平分手的方式來辭職。古人云,君子交絕,不出惡聲。這個話值得玩味,它蘊含了一種對人性中的乖戾因素進行合理節制的態度,值得提倡。

五、辭職之後呢——善後工作要做好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這裡規定的是辭職之後的善後工作。在一家用人單位呆久了,總有些工作事項在你手上,而他人知之甚少或乾脆一無所知。在這個時候,接替你工作的人和你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資訊不對稱,即使你苦口婆心地教他(她),生手不如熟手,其未必能夠順利地將你的工作全部接下來。而如果你在工作交接時有疏漏,甚至故意使壞,則一定會在某種程度上給現用人單位造成麻煩。

筆者也確實見過不少人,在辦理離職交接時,刻意為難新人,或者不冷不熱,隨意敷衍,恨不得一走為快,來個非誠勿擾。這些都是值得譴責的行為。前不久看到一篇文章,說通過辭職時的表現,能夠看出乙個人的人品。這話不錯。離職交接也是你工作的一部分,而且是你在一家用人單位的最後一部分工作。完美收官,是不錯的選擇。

還有一點,離職時,不要忘了讓用人單位出具乙份漂亮的離職證明,如實陳述你的任職情況,將來或許有用。在今後的職場上,可能會有不少場合,需要你提交資料來證明自己過往的經歷清白。

六、總結一下吧——合作不成情誼在

筆者因為長期處理勞動法業務並慣於接受朋友非正式諮詢的緣故,對於現實中演繹出來的辭職樣態見過太多太多。在專業分析之餘也會帶著魯迅先生所說的看客心態來品鑑辭職中的種種人物縮影,徒然生出幾多感慨。

說到底,辭職這回事和員工本人的個性、老闆的個性、所在企業文化、所在行業特點、辭職目的、雙方交情、勞資力量對比等等因素密切相關,儘管適用的法律明確,在實踐中總能演繹出好多有意思的故事。

誠然,在乙個地方呆久了,上下級之間、同事之間難免磕磕絆絆,發生合理碰撞或技術犯規。人情本來如此,個人顧著個人碗裡的肉和湯,有時會讓他人不快。但是,這些事情回頭再來看,也不過那麼一回事了,眼前道路無經緯,風物長宜放眼量。

頻頻看過別人辭職,自己也不止一次辭職,筆者的看法是,畢竟沒有殺父之仇奪妻之恨之類的江湖恩怨在,辭職最好是和平為之。君子交絕不出惡聲,合作不成情誼在。在保護好自己的前提下,切不能把事情做絕。世界很小,圈子不大,今後的路上,大家還會再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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