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跟某前合作夥伴鬧了一些彆扭。大概的來龍去脈如下:我幫他開發好了一套綜合繳費軟體,他說他出錢,我幫他組織人馬,到時候做成了股份給我30%。中間又組織管理和測試開發了一套andorid voip軟體。他直接把錢打給開發者,我沒出錢,也沒拿錢,但是架構,專案管理是我做的,答應給我50%的股份。
今年我因為有別的打算,決定不在給他提供技術支援了,用了半年時間幫他們物色好了技術團隊。他在得到技術團隊的第二天,跟我打**,找了乙個無中生有的介面,然後兩個人鬧翻了,說從此兩清了。也就是說沒我啥事情了,前期的付出沒收費,費用不可能要回來了,股份也沒了。當然,我一開始也沒太在意這些錢和股份,因為我要做的事情勝過跟這些人扯皮。voip軟體開發好以後,他一直未支付尾款,本來打算不在要那套軟體了,誰知道兩清以後,他竟然找到投資商了,然後繼續找我,讓我聯絡以前的開發者,要購買回**碼,這件事拖了對方快一年了,我都不好意思聯絡了,後來感覺朋友一場,又忍辱負重的給他聯絡好,他拿到原始碼以後,給我發了乙個協議書如下(出於基本人權考慮,把名字和身份證號去掉了):
協 議 書
甲方:
乙方: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1. 甲方支付丙方貳萬肆仟元錢,作為節費軟體開發的餘款;
2. 解除甲乙丙三方之前達成的口頭協議:甲方出資開發節費軟體並擁有該軟體50%的所有權,乙方負責後期程式維護並擁有該軟體25%的所有權,丙方負責軟體的開發並擁有該軟體25%的所有權;
3. 丙方將該節費軟體的源**給甲方,甲方擁有該軟體100%的所有權;
4. 丙方將該節費軟體的源**給甲方後,乙方和丙方不得儲存該軟體任何版本的源**;
5. 丙方將節費軟體的源**給甲方時同時,需同時給甲方提供軟體的操作說明,並不再為甲方提供任何的後續服務;
6. 乙方和丙方需遵守《保密法》和《智財權法》的相關法規,三年內不得為其他任何人或單位開發同類軟體,也不得將該軟體進行修改、調整後倒賣給他人;
7. 甲乙丙三方不得對外透露之前合作的資訊,以及本合同的內容;
8. 違約責任:守約方可向違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9. 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簽署日期:2023年11月12日
以前答應我的股份,可以打個太極不給我了,協議中不提,我還真給忘記了。因為哥也不在乎這個東西,就憑他們那群鳥人無非是玩玩投資商的錢罷了,要做起來簡直做夢。我不想攙和這種類似騙錢的勾當。但是憑神馬給我發這個協議,要我放棄股份沒有任何補償不說,還寫上「經過友好協商」,原始碼他跟開發者交易的,都沒過我的手,還要我遵守神馬《保密法》,多少年內不得從事類似軟體開發。順便問一下,保密義務是要收取保密費的吧,撤出股份也應該有股權置換的費用吧。
卸磨殺驢已經是世界上及其殘忍的做法了,殺了驢以後難道還需要賣肉煮湯嗎?所以建議所有的程式設計師提起精神,別太把類似的君子協定當做一回事。乙個人跟你承諾股份,最好寫入公司章程中去,在工商備案,寫上股東和股份。同時如果乙個人跟你承諾合作技術如果,先看看他的人品和公司,如果乙個連基本的財務制度都不健全的公司,趁早離的他遠遠的,所謂的入股只是不想支付你那一點點可憐的開發費用罷了。發財夢就別想了,遲早夢醒了感覺到寒風刺骨痛。
程式設計師技術變現
程式設計師技術變現的5中方式 1 做課程 2 做私活定製專案 3 做開源收播助 4 投資同行讓同行給你賺錢 5 做產品 企此 融資 1 做 課 程 提 公升 個 人 知 名 度 幫 助 更 多同行新人成長這樣才能為後面四 個做準備 2 有了一定行業名氣會有同行信任 你的能力因為做課程就裡在顯擺自 己...
程式設計師需要管得太死嗎?
按理說程式設計師這一職業應該是屬於自由型別的,管理上的死板務必影響程式設計師的積極性!筆者認為公司有公司的員工管理制度,這固然很好,但這種硬性的制度並不適應我們做程式設計師的這些人 對於我們程式設計師像那些朝九晚五的工作並不一定適應,有時思路最清晰的時間恰恰在晚上,做為程式設計師的你有沒有這種感覺呢...
黑馬程式設計師 反射技術
動態載入乙個類,得到這個類中的所有內容。而且將位元組碼檔案封裝在乙個物件中 class物件 並將位元組碼中的內容都封裝成對像,這樣便於操作這些成員。可以說反射技術大大地增強了程式的擴張性,因為乙個類進行解刨後,可以對他進行很多操作。得到類的位元組碼,將這個類的位元組碼封裝在class物件中 例項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