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9 17:16:00
十、熱處理通用工藝
1範圍
本守則規定了熱處理的工藝規則,適用於本公司的熱處理。
2準備工作
2.1 根據加工路線單核對工件數量,檢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並根據圖樣了解熱處理的種類。
2.2 檢查工件是否有碰撞傷痕、裂紋等缺陷。
2.3 檢查爐子及爐溫儀表使用情況是否正常
2.4 嚴禁帶電進出爐操作,工件離電熱體不宜太遠,以防區域性過熱。一般工件離爐壁應大於100mm,離爐頂大於200mm。
2.5 對形狀複雜或細長軸等工件,在堆放時要按有關操作要求裝入爐內。
3裝置
3.1 x45箱式電阻爐。
3.2 0-1100°熱電偶電子電位差計。
3.3 布洛氏硬度計。
4退火
4.1 45、40cr鋼分別加熱到800℃-840℃,830℃-850℃,保溫2-3h ,然後以小於100℃/h 的速度緩慢冷卻至500℃-600℃出爐空冷。
4.2 t7-t9,t10-t12鋼分別加熱到740℃-760℃,750℃-770℃保溫2-4h,然後以小於200℃/h的速度緩慢冷卻至500℃-600℃出爐空冷。
4.3 對於合金鋼等特殊材料,按有關技術資料的要求操作。
4.4 一般件可不預熱低溫進爐,也可高溫進爐,但對形狀複雜、大件或高合金工具鋼退火時,應低溫進爐。入爐後,當溫度公升至500℃-650℃時,應保溫1-2小時再繼續公升溫。
4.5 出爐時對於形狀複雜或細長的工件,宜用鉗子或其它夾具垂直或水平放在適當地方。
5正火
5.1通常用於正火的材料為含碳量不超過0.5%的碳素鋼、低合金鋼的鍛件、鑄鋼件、粗加工等。
5.2 q023、20鋼、q345等材料加熱到880℃-93℃,保溫1-3h後出爐空冷。
5.3 45、40cr鋼分別加熱到830℃-880℃,850℃-890℃,保溫1-3h後出爐空冷。
5.4 保溫時間根據工件的有效厚度決定,具體見表
有效厚度(mm)
≤2525-20
50-75
75-100
100-125
保溫時間
(min
6090
120150
180
5.5 正火規範相同的零件,可在同爐處理,但截面有效厚度必須相近。
5.6 不同尺寸的零件在同爐處理中,若同時出爐時,其保溫時間就按晨大截面所需的保溫時間計算,但允許小件到達其本身尺寸所需保溫時間後單獨出爐。
5.7 多件裝爐時工件斷面尺寸小於100mm者,其間隙應大於50mm。技術要求較高的零件嚴禁小件外面套大件。
5.8 對細長零件,在易變形部位加支承(墊鐵)。
5.9 保溫結束後,應迅速把零件出爐,在空氣中冷卻,零件必須分散,不能成堆集中。
6淬火
6.1 45鋼加熱到830℃-870℃,保溫0.3-1.2h,然後出爐在自來水(鹽水)中急速冷卻。
6.2 40cr 鋼加熱到840℃-880℃,保溫0.3-1.2h,然後出爐在油(柴油)中急速冷卻。
6.3 高碳工具鋼加熱到760℃-820℃,保溫0.3-1.2h,然後出爐在自來水(鹽不)中急速冷卻。
6.4 淬火時,工件要平衡迅速地進入冷卻介質中,並上、下移動,同時將工件繞圈行走,直到沒有汽泡出現或水聲微弱停止。
6.5 根據工件的幾何形狀、尺寸大小、直徑及長度,選擇正確的方法浸入冷卻劑,以確保工件最小的變形量。
6.5.1 長方形、扁平和長柱表的工件應垂直浸入冷卻劑。
6.5.2 筒狀的工件,應由軸心方向垂直浸入冷卻劑。
6.5.3 有空心凹面,不穿通孔的工件,應使孔口朝上浸入冷卻介質,以免空氣或冷卻劑氣泡堵在凹面處不能跑出,阻礙冷卻的正常進行。
6.5.4 厚度不均勻的工件應盡可能將厚的部分先浸入冷卻劑。
6.6 工件淬火後應盡快進行回火,停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6.7 截面大小不同的零件裝入一爐時,大件放在爐膛裡面,小件放在前面,以便小件先出爐。
6.8 冷卻介質自來水(鹽水)、柴油使用溫度分別為小於30℃、80℃。
6.9 一般淬火件不做金相檢驗,但如工藝有規定,檢驗人員對本批淬火件質量發生懷疑、成批產品變更工藝、新鋼材、新工藝、新技術試驗以及分析廢品原因等等,應進行金相組織檢驗。
7回火
7.1 將淬火後的工件,根據其技術要求加熱到一定的溫度,保溫1-2h,出爐在空氣中冷卻。
7.2 回火的溫度主要根據零件的材料、要求硬度以及淬火後的硬度而定。一般要求硬度高的工件,回火溫度低一些;反之,回火溫度高一些。
7.3 一般回火溫度對照表
牌號熱處理
淬火後的硬度
技術要求硬度
回火溫度
45 調質
調質hrc58-60
hec58-60
hb200-250
hb250-300
560-600℃
500-540℃淬火″
hrc40-45
350-370℃淬火″
hrc45-50
260-280℃
40cr
調質調質
hrc53以上
hec58-60
hb200-250
hb250-300
600-650℃
580-600℃淬火″
hrc40-45
350-370℃淬火″
hrc45-50
260-280℃淬火″
hrc50-55
180-200℃
t10 調質
hrc63-66
hb200-230
600-640℃
保溫6-10小時
淬火hrc63-66
hrc58-64
220-240℃
7.4 回火保溫時間應根據零件的大小和一次裝爐量等情況而定,較大的零件或一次裝爐量較多,則保溫時間要長一些。反之,要短一些,以符合圖樣所要求的硬度為原則。
7.5 回火的目的是消除淬火後的脆性和內應力、提高塑性、穩定工件尺寸、滿足硬度要求,經獲得需要的組織和效能,因此,要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要領,確保產品質量。
8火焰淬火
8.1將工件置於強烈的火焰中進行加熱,使其表面溫度迅速達到淬火溫度(目測),急速用冷卻劑(自來水)進行冷卻,以獲得要求的表面硬度及硬化層深度。
8.2 火焰淬火後的工件應及時回火,以免產生裂紋。
8.3 火焰淬火使用的乙炔壓力為0.03-0.1mpa,氧氣壓力為0.1-0.8 mpa。
8.4 操作時,工件表面與火焰的距離一般為5-10mm。根據零件大小而定。燒咀的移動速度為50-300mm/min。燒咀後傾10-30°射向工件。
8.5 火焰的前進速度要均勻,以免因加熱不均而影響質量。
8.6 熄火時應先關閉一些氧氣(不能完全關閉),再關乙炔。
8.7 調節火焰為中性火焰,以防氧氣過少時火焰溫度為高,氧氣過多時易引起被淬零件的氧化。在整個淬火過程中,火焰的形狀要穩定不變,使淬火表面能均勻受熱。
8.8 火焰淬火後的溫度可比常規淬火的溫度略高80℃-100℃,溫度的控制要根據金屬表面溫度和色標對照表加以目測來完成。
8.9 火焰淬火後的回火操作方法按「回火操作工藝指導」操作。
9完工後
9.1 每批工件抽樣檢查其硬度是否達到要求。
9.2 工件要按指定的地點以及方式堆放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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