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監管模式設想

2021-04-12 23:08:51 字數 2875 閱讀 4705

sp監管模式設想

出自:通訊產業報

唐守廉設想了乙個全新的

sp監管模式,在這種監管模式下,監管的主體回歸到資訊產業部

(或者資訊產業部委託的第三方

),運營商仍然是監管制度和手段的制定者,而

sp和運營商的地位將同等起來,最後,使用者的利益將得到多重的保障。

在「互聯互通」模式下,

處罰sp

的權力就不在運營商手中。因此,可以營造乙個更為公平和透明的行業發展環境,**將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從去年到今年,監管機關和運營商都針對

sp出台了相當多的監管政策,也採取了很多輔助的監管制度和措施,但所取得的效果卻不盡人意。一方面

sp行業秩序並沒有見得很好的改善,而另一方面,行業發展初期暴發式的增長也停止了。到底什麼樣的監管制度能夠讓

sp行業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四方博弈

前幾年我國增值業務市場出現了井噴式的發展現象,而很多先行

sp也賺得盆滿缽溢。但就是這種放任式的發展模式,給很多**的

sp鑽空子的機會,欺騙使用者,牟取暴利。隨之而來的就是使用者的大量投訴。

北京郵電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的教授唐守廉分析指出,我國增值業務行業

產業鏈主體也就四類:使用者、**、電信運營商以及

sp(cp)

;這個行業是否能夠發展,事實上就是這四方博弈的結果。

唐守廉指出,目前,使用者對整個行業採取了「用腳投票」的態度,他們對這個行業越來越少的信任,成為增值業務進一步發展的瓶頸。而資訊產業部則為加強增值業務管理,曾出台多個檔案,但檔案多數屬於部門規章,在法律上缺少強制力,對

sp的實質約束很少。

而運營商則出台了更多實施細則,但有

sp經營者則向記者提出了他們的「不滿」:運營商自身也介入了增值業務內容銷售的很多環節,如介入了整合內容、銷售內容、管理內容等原本

sp的經營內容和利潤**的領域。因此,很多

sp都認為運營商涉嫌壟斷,監管和自管並不能同時進行。

至於sp自身,

in-stat

高階分析師管黛指出,

sp行業良莠不齊,長線

sp仍然在這種產業格局中摸索,也希望能夠改變使用者和社會的認可度,尋找增值業務的增長空間。

可見,這四方的利益各異,目前我國的增值業務監管制度並沒有很好地平衡四方,還是存在不足之處。

「家具商場模式」的弊端

談起目前我國的

sp監管體制,唐守廉總結指出,這種模式實際上類似於「家具商場」的經營體制。與運營商合作的眾多

sp就相當於眾多的小家具零售商,他們和消費者簽訂合同必須通過運營商,業務訂立的

二次確認

就起到這個作用;當然,運營商就相當於家具商場,必須承擔對使用者的責任,當有消費爭議時進行解決並控制收費。

同時,唐守廉指出了一點區別,在這種監管模式下,監管部門對運營商的監管有些缺位,並沒有盡到類似工商部門的統一的監管責任。換句話說,監管部門給了運營商太多的權利。

運營商嚴厲的監管舉措對眾多小型的

sp的生存有至關重要的影響,而對規模較大的

sp而言,他們認為政策也許不會影響他們的生存。但由於一系列政策的規定,如二次訂購、再次確認等購買環節的限制使得成本增加,也使得使用者規模部分流失,這些都嚴重地影響了他們的使用者增長和收入規模。

針對這一點,萬方諮詢研究總監付亮表示,其主要原因就是運營商對監管

sp的內容並非利益相關,監管協議在某些地方運營商中執行起來已經非常鬆懈

。另一方面,監管部門也無法同時監督各個地方運營商的執**況。對於許多

sp來說,運營商本身作為乙個

市場經營主體

,擔負管理職責並不合適。

在這一方面,多位專家提出了同樣的觀點:運營商作為

sp行業的

監管主體

將不利於這個行業的整體發展。針對這一問題,管黛指出,監管部門應當將運營商的監管主體權利**,或者設立除**主管部門、運營商和

sp之外的第三方機構或

sp行業協會,他們行使對整個行業的監督管理權,進而來實現行業的健康發展。

互聯互通模式的借鑑

經過上述問題的討論,唐守廉設想了乙個全新的

sp監管模式,在這種監管模式下,監管的主體回歸到資訊產業部

(或者資訊產業部委託的第三方

),運營商仍然是監管制度和手段的

制定者,而

sp和運營商的地位將同等起來,最後,使用者的利益將得到多重的保障。

唐守廉告訴記者,早幾年的

互聯互通

的解決辦法是可以應用到

sp監管過程中的。在互聯互通的解決方案中,首先,需要確定

主導基礎運營商

;其次,主導運營商則需要將互聯互通方案交給資訊產業部,同時,其他的基礎運營商就可以根據相關接入條件接入到別的運營商的網路;最後,資訊產業部進行統一的監督和管理。

而延伸到

sp監管的領域,「主導運營商」就是相應的為

sp提供接入的運營商,他們在這種暫且稱為「互聯互通」模式下的監管體制的要求下,規定乙個

完全透明的規則

,在這種規則下,

sp的服務和運營商自己提供的增值服務同時納入到管理的範疇之中,而且相關的增值服務的監管如果出了問題或者「違法」後,

裁決權是歸資訊產業部

(或者資訊產業部委託的第三方

)。當然,在這種模式下,運營商還有一種責任,那就是向裁決方提供

客觀的資料和服務資料。

在「互聯互通」模式下,處罰

sp的權利就不在運營商的手中,因此可以營造乙個更為

公平和透明

的行業發展環境,**將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可以想象,隨著增值業務的向前發展,增值業務領域也將存在著互聯互通的問題,不同的運營商的業務是否能夠互動,

sp的業務是否能夠同時接入到不同的移動運營商的網路,在這一模式下,互聯互通將迎刃而解。

(郎曉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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