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UGC的資料隱私和所有權

2022-09-24 12:00:12 字數 1134 閱讀 6238

ug程式設計客棧c = user generated content ,所謂使用者產生內容,這也是很多網際網路巨頭成功的基礎。

這不算熱點新聞了,大概幾周前的一則新聞,很有趣,在國內這個事情談論的人不多,今天才想起來,其程式設計客棧實值得分享一下。

美國一家初創企業,叫做hiq labs,是一家從事獵頭相關的創業公司,他們做了一件這樣的程式設計客棧事情,編寫指令碼抓取linkedin的資料。那麼,linkedin就基於他們的反爬取軟體禁令,先是通過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抓取,威脅無效後向美國當地法院發起訴訟。

結果非常有意思,可能會出乎很多人的意料,linkedin敗訴了,聯邦法院裁定,抓取不侵權,而linkedin自己設定的反爬取條例,本身反而是無效的。

這個邏輯是什麼呢?

linkedin 上的使用者公開資料,其資料所有權屬於使用者,而非平台,使用者願意在此平台公開個人簡歷和技能資訊,(除非另有標註)說明不介意被**,而hiq labs作為獵頭服務商,其行為不能證明對使用者的隱私造成了傷害。

法官edward chen在裁定中,特意呼籲linkedin對cfaa做「廣泛的詮釋」:「如果採納linkedin的行為,那麼將對網際網路的開放訪問產生深遠的影響,這是議會在三十年前頒布cfaa時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還記得當年百度起訴 360 抓取資料的事情麼?問題來了,,百度貼吧,百度百科,百度文庫vnoirbcc的資料,所有權究竟屬於誰?是百度,還是作者?甚至百度如上平台裡的內容,都不好說是從****來的,原作者是誰。

當然,linkedin正在上訴,這事未來會不會有反轉還不好說,不過對於創業者來說,這個程式設計客棧案例值得關注和研究,巨頭構建了強大的內容平台護城河,但問題是,這些內容真的屬於巨頭麼。

但對於習慣抓取別人內容山寨的創業者來說,也不要過於得意,記住乙個關鍵點,在這個案例裡,抓取使用者的linkedin簡歷,形成任何有價值轉化時,公開簡歷的使用者是整個事件的受益者,使用者的權益在這一過程中並非被侵犯。(除非存在大量騷擾**,那就另當別論。) 

前段時間和人交流我們網課平台,對方很關注乙個問題,在我們平台開課,以後是否可以把課程拿到其他平台,我說當然可以,課程所有權完全屬於講師,在需要的時候,我們平台可以協助維權,但這個也是需要講師授權才會進行的。

然而,必須說,在中國,類似的事情,很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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