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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讓金的幾十萬億確確實實應該要被監督!!這筆資金是老百姓賣了祖地來支援國家發展的!!!國土局才是要被真正監督的部門
中國土地所有權的屬性
新《憲法》將中國土地的所有權只分為二類: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
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國家所有」是一種充分地、完全地所有,而 「農民集體所有」則是不充分、不完全,受到極大限制的「所有」。表現在: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僅限於農村的耕地和宅基地;
2、「農民集體所有」的所有人是行政村的村委會,不能歸農民個人所有;
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能轉讓給國家;
4、「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即使出租也只能從事「農業」用途。
這就出現一些怪現象:比如,開發商徵用全村的土地,並不能直接與土地的所有者(村委會)談判。而是,村委會先要把土地交給國家(叫徵用)。因為《憲法》第十條規定了非農業用地必須為「國有」。這就是說,土地只有交給國家以後才能「轉性」,轉為「非農業用地」。然後由國家「出租50年」給開發商建設(叫「批租」)。於是,農民的悲哀就出現了,因為如果談判的物件是開發商,那麼土地的鉅額轉讓金就能歸農民所有。可是,現在農民談判的物件換成是地方**,他們根本就不和你談,發個檔案給你就可以叫你交出土地,然後給你一點點「補償」(叫動遷政策。上海是每畝幾萬,外地更少),再給你乙個「社保」,於是就發生**拿地的成本才幾萬,可是收到的50年「土地出讓金」竟然高達幾個億!於是,農民的收益就僅僅是土地出讓實際收入的萬分之幾!
我們不妨可以算算,30年來,我們是從**搞來那麼多的資金把中國建設成世界強國的。按照30年來起碼有幾億畝的耕地通過這樣的方式轉為了建設用地,這些土地轉性的「出讓金」起碼有幾十萬億。至少是我們60年來財稅總收入的n倍!所以,30年來國家巨變真正的資金**是「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轉性而不是稅收。而且這些資金至今不受人大監督,不向人大匯報去向。以至於多數國人甚至不知道存在這筆收入。
據說,2023年江主持修改《憲法》第十條的時候,就是想通過把耕地的所有權從人民公+社改到村委會,來改變目前在土地徵用過程中嚴重侵害農民利益的情況。因為,如果真正執行現行《憲法》的第十條,農民(起碼村委會)應該有權直接轉讓自己的土地。或者,國家代為轉讓農民的土地之後所獲得的土地出讓金,應該全部返還或者大部分返還村委會(因為她是憲法指定的所有者)才是。遺憾地是,2023年新《憲法》生效以後,農村土地轉讓的配套法律法規一直沒有跟上,導致失地農民的利益一直沒有得到切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