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解決辦法
第一條 為了解決網際網路絡網域名稱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網際網路絡網域名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因網際網路絡網域名稱的註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網域名稱應當限於由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負責管理的cn網域名稱和中文網域名稱。但是,所爭議網域名稱註冊期限滿兩年的,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第三條 網域名稱爭議由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受理解決。
爭議解決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制訂相應的補充規則。
第五條 任何機構或個人認為他人已註冊的網域名稱與該機構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的,均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
爭議解決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按照程式規則的規定組成專家組,並由專家組根據本辦法及程式規則,遵循"獨立、中立、便捷"的原則,在專家組成立之日起14日內對爭議做出裁決。
第六條 網域名稱爭議解決程式使用的語言為中文,但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另有約定,或者專家組決定採用其他語言的除外。
第七條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援:
(一)被投訴的網域名稱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網域名稱持有人對網域名稱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網域名稱持有人對網域名稱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第九條 被投訴的網域名稱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註冊或者使用網域名稱:
(一)註冊或受讓網域名稱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網域名稱,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為自己的網域名稱,以阻止他人以網域名稱的形式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三)註冊或者受讓網域名稱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第十條 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網域名稱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該網域名稱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網域名稱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網域名稱,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第十一條 投訴人針對同一被投訴人的多個網域名稱提出爭議的,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可以請求爭議解決機構將多個爭議合併為乙個爭議案件,由同乙個專家組處理。是否合併處理,由專家組決定。
第十二條 在專家組就有關爭議作出裁決之前,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認為專家組成員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的,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要求專家迴避的請求,但應當說明提出迴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並舉證。是否迴避,由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第十三條 在網域名稱爭議解決程式中,除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機構根據爭議解決機構的要求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有關的資訊外,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和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機構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參與爭議解決程式。
第十四條 專家組根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提供的證據及爭議涉及的事實,對爭議進行裁決。專家組認定投訴成立的,應當裁決登出已經註冊的網域名稱,或者裁決將註冊網域名稱轉移給投訴人。專家組認定投訴不成立的,應當裁決駁回投訴。
第十五條 在依據本辦法提出投訴之前,爭議解決程式進行中,或者專家組作出裁決後,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均可以就同一爭議向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所在地的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基於協議提請中國仲裁機構仲裁。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登出網域名稱或者裁決將網域名稱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公布之日起滿10日的,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機構予以執行。但被投訴人自裁決公布之日起10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對於暫停執行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機構視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有證據表明,爭議雙方已經達成和解的,執行和解協議;
(二)有證據表明,有關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已經被駁回或者撤回的,執行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
(三)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作出裁判,且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該裁判。
第十七條 在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期間以及裁決公布10日內,網域名稱持有人不得申請轉讓或者登出處於爭議狀態的網域名稱,但受讓人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爭議解決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可以根據網際網路絡及網域名稱技術的發展,以及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變化等情況對本辦法加以修改。修改後的辦法將通過**公布,且於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本辦法修改前已經提交到爭議解決機構的網域名稱爭議不適用新辦法。
修改後的辦法將自動成為網域名稱持有人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機構之間已經存在的網域名稱註冊協議的一部分。網域名稱持有人不同意接受爭議解決辦法或者其修改後的文字約束的,應當及時通知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機構。收到通知後,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機構將為其保留30日網域名稱服務;30日後,有關網域名稱將予登出。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7日起施行。2023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解決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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