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繼承 《民法典》給婚姻繼承帶來的八大變化(上)

2021-10-25 22:26:38 字數 3293 閱讀 8816

2023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屆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民法典》相較於《婚姻法》和繼承法存在些許變化,而且這些變化的點很重要,如果你不學習了解這些變化,繼續按照以前的法律規則辦事的話,極有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今天,就給大家聊一聊《民法典》中婚姻繼承的規則變化。

一、變化一:可以給老人設立居住權,老有所依。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電視劇集《安家》,劇中有這樣乙個情節:⽗⺟花了300萬去給⼉⼦買房,讓⼉⼦成家,結果⼉⼦搬進去之後,⽗⺟想住進去的時候卻被⼉⼦給趕了出來。在實踐中,其實這種類似的情況也是⽐較多的,很多⽼⼈的住房問題得不到解決,所以⺠法典也是出於保護⽼⼈的住房問題,所以就在⺠法典當中新增加規定了居住權。

《民法典》第366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上述條款是對居住權概念的規定,其對居住權的範圍進行了限制,也即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權人對於權利的客體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權利,不能將設有居住權的房屋進行出租等營利性活動。

設⽴居住權,有兩種⽅式,採⽤書⾯形式訂⽴居住權合同,或者以遺囑⽅式設⽴居住權。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設⽴居住權的住宅也不得出租。

二、變化二:婚前不如實告知對⽅重⼤疾病,婚姻可撤銷。

我國《婚姻法》將脅迫結婚作為婚姻可撤銷的唯一法定事由,而《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乙個婚姻可撤銷事由,也即:婚前不如實告知對⽅重⼤疾病,婚姻可撤銷。具體規定在《民法典》第1035條:⼀⽅患有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不如實告知的,另⼀⽅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也就是說隱瞞重⼤疾病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但如果患有疾病的⼀⽅在結婚之前向另⼀⽅如實告知了病情,⽽對⽅依然認為可以接納,依然願意和患病的這⼀⽅結婚,那麼法律上是允許結婚的。這就是⽴法的進步,充分體現了婚姻的自由。現在社會在進步,醫療⼿段也越來越先進,⼀些重⼤疾病慢慢都能**,所以也不能⼀⼑切。

需要注意的是,請求撤銷婚姻適用一年除斥期間,也就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隱瞞重大疾病開始起算。

三、變化三:在法定繼承下,侄子、外甥可代位繼承遺產。

這是法定繼承下的⼀個⼤變動。法定繼承是指沒有⾃⼰⽴遺囑的情況,預設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分配遺產,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侄子、外甥可代位繼承遺產具體規定在《民法典》第1128條第2款被繼承⼈的⼦⼥先於被繼承⼈死亡的,由被繼承⼈的⼦⼥的直系晚輩⾎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死亡的,由被繼承⼈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繼承。

過去,如果⼀個⼈去世了,沒有⽴遺囑,ta沒有孩⼦,⽗⺟、兄妹也都去世了,按照法定繼承,遺產就直接歸國家了。現在,只要這個⼈的侄甥還在,就是侄甥繼承。 這個改變意味著被繼承⼈死亡後,他的遺產⽆⼈繼承的概率⼤幅降低,避免財富流失。如果⾃⼰孩⼦還健在,不會影響ta的遺產;⽽且,侄甥可代位繼承遺產,是指沒有遺囑情況下,如果有⽴好遺囑,想給誰就給誰

需要注意的是,兄弟姐妹的⼦⼥在代位繼承時,必然是要證明親屬關係的。在這個「證明我媽是我媽」都略顯困難的司法實踐下,要證明「侄甥」關係更是難上加難。因此對侄子、外甥輩,要準備好親屬關係證明。

四、變化四:離婚冷靜期,最⻓要冷靜60天

⺠法典草案出台後,在⽹上吵得沸沸揚揚的離婚冷靜期,很多⼈不理解。法律為啥這麼規定呢?和⼤家解讀⼀下背景。 放到⼤的背景下看,⾃2023年婚姻法修正案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協議離婚問題突出,主要表現有:⼀是離婚率呈持續上公升趨勢⼆是協議離婚⽐例逐漸提⾼。三是離婚當 事⼈婚齡短,衝動型、輕率、草率型離婚屢⻅不鮮,數量增加。2023年《婚姻登記條例》的修改,進⼀步簡化了當事⼈在⺠政部⻔辦理離婚登記的條件和審查程式,婚姻登記部⻔缺乏必要的調解和限制措施,導致衝動型、輕率、草率型 離婚的數量增加,由此出現新中國成⽴以來第三次離婚⾼峰。 這⾥給⼤家展示的資料**於⺠政部,我們看⼀下2023年到2023年全國結婚和離婚的⼈數和對數,我們發現結婚率在穩步的下降,⽽離婚率在穩步的提公升,對於我們的家庭穩定,對於社會穩定,肯定都是這個不具有⼀個正向的導向的,所以說法學家們包括社會學家們也對這⼀塊想了⼀個辦法,設定冷靜期。

根據《民法典》第⼀千零七⼗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起三⼗⽇內,任何⼀⽅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 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內,雙⽅應當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 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冷靜期只適⽤協議離婚,不適⽤打官司訴訟離婚。

第⼆,夫妻⼆⼈協商⼀致後,可以到⺠政局申請離婚。申請離婚後有30天的「冷靜期」,30天到期後才可以去領離婚證。

第三,30天冷靜期內有⼀⽅不想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第四,30天冷靜期後⾯還有⼀個30天「領證期」,領證期內有⼀⽅不去領,不是兩個⼈都去的話,就當撤回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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