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說的民法典,與我有何關係?

2022-01-10 11:52:55 字數 3431 閱讀 3307

這陣子乙個熱門話題就是民法典,但《民法典》到底是什麼,他對我們的生活有啥影響?作為乙個非法律從業人士,我簡單梳理了一下民法典的一些資訊,幫助大家簡單了解民法典。

民法典是 2015 年開始編寫,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過的,將於 2021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民法典其實就是九部法律的合集,這九部法律分別是:

在《民法典》生效之日起,上述九部法律同時廢止。《民法典》本質上是對現有法律的一次梳理,而不是新增了相關的法律條文。

《民法典》這名字聽起來非常高大上,我們可以模擬法國的《拿破崙法典》。凡是跟「法典」二字扯上關係的,都是非常經典,會被廣為流傳的。

在乙個法治國家裡,如果憲法是限制公權力的鐵鎖鏈,民法就是保護私權利的金鐘罩。人首先要活著,之後才是發展教育等權利。而民法典就是保障公民活著的最基本的法律。所以在法治國家裡,民法典的意義不亞於憲法,甚至高於憲法。

對於沒有接受過法學、法律教育的普通人來說,想搞清楚這些法律都是什麼玩意太難了。今年兩會之後,以上諸法全部廢止,只保留一部《民法典》。老百姓只需要認一部法,這更適合當今國民的認知水平。

《民法典》雖說是九部法律的合集,但是對它們進行了一些修正,使其更加適合當前的社會現實。樹義簡單梳理了對我們有影響的幾個發條,跟大家聊聊對我們生活的影響。

扶老奶奶過馬路反被訛,這成為了社會調侃的乙個段子了。在《民法典》的第一百八十四條也將自願救助免責納入了法律體系中,這樣救助他人就沒有心理負擔了。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

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254條首先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高空拋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拋物人而難以維權。之前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 87 條規定,對於找不到拋物人的情形,全樓業主共同承擔賠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 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 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而今,剛出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進一步規定了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新增了「建築物使用人在賠償後可追償」的條款,並明確了物管機構需履行防範義務、公安等機關負有調查義務等。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 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 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 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草案)》明確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遊戲充值大額金錢,在法律上相當於與遊戲服務提供商簽訂了服務合同,這需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通俗說,未成年人充值是無效的。假使限制行為能力人超越了他的認知範疇,其監護人就行使相應法定監護職責,可對這份合同進行撤銷。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 追認; 但是, 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 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 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 使用的用益物權, 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 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

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 居住權期間;

(五) 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除外。 設立居住權的, 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

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 繼承。 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 居住權消滅。 居住權消滅的, 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 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簡單地說,就是居住權人享有居住在這個房屋的權利。所以對於二手房買賣,需要查詢該房屋是否有設定居住權,否則買了房子住不了也是很麻煩的。很多小區都會有這樣的情況:樓內大廳、電梯裡都是各種各樣的廣告,但小區物業接廣告並未經過業主同意。小區電梯廣告一年能收入多少錢?錢都去哪兒了?這基本成了一筆糊塗賬。

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該部分收益歸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 屬於

業主共有。

之前的法律中對於民間借款可能沒有詳細的說明,而在此次的《民法典》中做了一些說明。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 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 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 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 交易習慣、 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自然人之間借款的, 視為沒有利息。

可以看到條文中明確規定借款利率不能超過國家規定,而這個規定是多少,要看具體的規定。而為了避免故意抬高利息而不約定,那麼就視為沒有利息,避免了太多糾紛。

民法典草案中,強化了客運合同的內容,同時從立法層面規制和約束「霸座」行為。「霸座」的旅客額外支付費用,增加違法成本,對於「霸座」者制度和心理威懾。為客運公司合法處理霸座行為、拒絕運輸等解決了法律與制度的後顧之憂。

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 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旅客無票乘坐、 超程乘坐、 越級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 應當補交票款, 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 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 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 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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