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把這條規律表述為﹕任何判斷必須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於17世紀末﹑18世紀初的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g.w.。他在《單子論》中說:「我們的推理是建立在兩個大原則上﹐即是﹕(1)矛盾原則﹐……(2)充足理由原則﹐憑著這個原則﹐我們認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實的﹐或實在的﹐任何乙個陳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須有乙個為什麼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雖然這些理由常常總是不能為我們所知道的」。不過﹐萊布尼茨本人並未把充足理由原則當作邏輯規律。
主張充足理由律也是傳統邏輯基本規律之一的邏輯學家﹐他所說的充足理由原則的確切含義是什麼﹐也是乙個歷來有爭論的問題。i.康德認為﹐矛盾律與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邏輯標準或形式標準。在他看來﹐矛盾律是反面的標準﹐因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違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則是正面的標準﹐因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據的﹐是從一些原則得出而且不會導致假的結論的思想。但傳統邏輯學家一般認為﹐與其說充足理由律是關於思維形式和形式邏輯的規律﹐不如說它是關於存在和事實的規律。正因為如此﹐許多傳統邏輯著作中不敘述這條規律﹐現代邏輯也不討論這個問題。ii.叔本華認為,充足理由律可以分解為四種形式: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因果律)、認識的充足理由律(邏輯推論)、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數學證明)和行動的充足理由律(動機律)。
「充足理由律」是技術理性的重要內容,它在現代科學技術中占有獨特的地位,正如海德格爾所說的,沒有「充足理由律」,就沒有現代的科學技術,「充足理由律」是現代科學技術的第一原理。從這個原理出發,人們致力於探求事物的為什麼,衍生出一系列規則、定律等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乙個龐大的科學理論體系。
「充足理由律」包含有兩方面意思:第一,一切事物都有乙個成因,這個成因決定了這個事物為什麼會存在,為什麼它是真實的,為什麼它是這個樣子而不是另外的樣子。人們認識了這個成因,也就認識了這個事物,也就可以改變這個事物。正如萊布尼茲所說的:「如果不具有充足的理由,或者沒有確定的理由,就什麼也不能達到」[1]。第二,事物的感性存在,直觀存在並不重要,只有事物背後的成因才是最為重要的,最真實的。應該說,「充足理由律」在科學的領域裡是無可非議的,它對人們從科學的角度了解和研究自然有著獨到的貢獻。然隨著科學技術占居統治地位,「充足理由律」亦成為所有領域的第一原則,並且成為形上學意義上的真實性原則。
要求加班,理由真的很充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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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ents存在的理由
time 2008 05 29 author skate oracle中extents存在的理由 1.乙個extent由連續的多個blocks組成,多個extents組成乙個segment 2.oracle在為segment分配空間時,是以extent為單位 因此extents帶來的好處 1 空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