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主合同與補充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來在合同法中並沒有「主合同」和「補充合同」的專用術語,但因為在現實合同管理實踐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這種補充合同的現象,為了區別於補充合同的稱呼,所以,我們將雙方在第一時間內簽訂的合同稱之為主合同,而在其後雙方以主合同為基礎,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稱之為補充合同。
所謂主合同,是指甲乙雙方經過反覆磋商冾談,在第一時間內就某一標的交易或服務標的達成的協議。
所謂補充合同,是因為簽訂主合同時某些約定一時無法展開,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線條性未及說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約定有遺漏等等,雙方在主合同基礎上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
但當主合同的履約條件、因素發生了相對不大地改變,而導致雙方履約出現障礙,雙方經磋商認為主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必要時,在主合同基礎上對某些約定進行「適當」地補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協議,也可以稱其為補充合同。此處所述「適當」一詞,從定量的角度來看,一般不會超過三個以上,如果超過三個以上,那就得另當別論了。
二、補充合同的作用
補充合同要表達的內容和作用,一般來說,一是對主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約定,具有可操作的實質意義。二是對主合同中某些條款的意思解釋、說明和展開,具有備忘和統一認識的意義。三是對主合同在簽訂時遺漏的專案進行補充的新約定,具有拾遺補漏完善合同的意義。四是對主合同某些條款進行強調,具有增強雙方共同遵守合同約定不可違約的意義。主合同與補充合同前後銜接一脈相承,補充合同對主合同具有「強身健體」,使主合同更完善的作用。補充合同不能破壞主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條款的約定,否則,補充合同也就不能成其為補充合同了。
三、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關係
主合同與補充合同一般不會同時產生,應該會有時間差,主合同成立時間在前,補充合同成立時間在後,這是補充合同產生的時間規律。所以,補充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合同依附於主合同而成立,沒有主合同,就不會產生補充合同,這是主合同與補充合同基本關係。當然,主合同因為有了補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準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因為如此,補充合同的編號往往是以主合同為依託而表達的,如××××號合同補1、補2……,這是強調二者主從關係的實質體現。在日常合同管理過程中,正因為有了補充合同這種特殊形式,所以能夠保證雙方履約順利,合同糾紛減少。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因為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麼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四、補充合同與合同變更
如果補充合同對主合同「補充」太多的新約定,那麼該補充合同就難以稱之為補充合同了。另外補充合同對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過了前述「適當」的量,或者補充合同對主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較大的「補充」修改,如對**條款,技術標準,履約期限等約定進行了不利於其中一方的修改,這也不能稱之為補充合同,這些「補充」和修改已經符合合同變更的要求,應該稱之為合同變更。當然,變更合同也是補充合同的一種形式,但它的實質不是補充合同,而只是以「補充合同」的表象出現而已,即可以以補充合同的形式,表達對主合同或原合同進行修改的意思。因為變更合同也是以主合同或原合同的共識為基礎,如果沒有主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些基本共識,當然不會出現合同變更之實。
五、第一時間內要對主合同進行「補充」的方法
如果有的約定因為具有特殊性,在主合同中不便表達,或者有的約定內容過多,在主合同中難以表達,而這些內容又必須在第一時間與主合同一起簽訂時,那麼可以在主合同中對此項內容採取「略述」或「點到」的方式進行約定,然後以括號的形式註明「(詳細內容見附件)」。附件的名稱可以有名,也可以無名。有名附件可以稱謂「會談紀要」、或「談判紀要」、或「備忘錄」。無名附件直接稱為附件
一、附件二……,在無名附件的情況下,盡可能地給附件賦予乙個能表達中心內容的名稱。以附件形式對主合同進行「補充」時,應該強調附件是主合同的構成部份,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附件也要經雙方簽約代表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然後與主合同一起加蓋騎縫章,以便保證附件的有效性和增強防偽功能。
主合同是綱,補充合同是目,綱舉目張,只有主合同成立有效,補充合同才能成立有效。補充合同的性質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合同不可能與主合同一同產生,既然補充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那麼補充合同就只能在「補充」二字的意義上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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