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現這類的「小打小鬧」還比較多,至少訊息比較多吧。嗯,根本性的問題沒變化,這些變化也總聊勝於無。關於這個問題,鳳凰新聞網還做了乙個調查:
調查的結果如下:
其實最大的公共利益應該是所有人都在和平穩定的狀態下有序的生存著,甚至向好的方向變化著。我們看看這七條分別是什麼: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不可否認,國防建設關乎每乙個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國防設施建設會有多大的可能性會和居民的不動產產生衝突呢?難道會在王府井弄乙個洲際飛彈基地? 所以,要訂這一條可以,不過需要說明範圍和限制條件,還有合規的程式。咱們的法律很多時候不細緻,導致各地有各地的規定,或者說實施細則。有些問題可以這麼分工,但是拆遷這種性質很嚴肅的問題,最好不要有那麼大的自由度。
嗯,這也確實關乎每乙個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和之前的一條不一樣,這一條實際上在某乙個案件上,並不關乎所有人的利益,而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比如,在我們小區搞個供水工程,斷不可能和拉薩居民的利益聯絡起來。所以,用全國公民的意志(法律)作為部分居民利益的理由,那是不太合適的。如果這個小區的人都想搞這個供水工程,那肯定沒有問題。但如果都不想搞,而是某些機構想,那依照這種法律來執行,必然就是拿著全國公民為藉口,剝奪部分人的利益。如果從整體上講,這對大多數人是有好處的,也就是說,居心是好的,那也就算了。問題是現實是什麼樣,真不好說。或者,如果有制衡的東西存在,來抵抗居心不良的行為,那也行。問題是沒有看到。
嗯,也是每乙個人的切身利益。不過,還是一樣的問題。如果要蓋乙個學校,難道就非跟誰家的房子過不去不可嗎?沒錯,有很多城市現在出現沒有地的情況,這能怪誰呢,無非還是當初規劃的問題。這憑什麼要某個不確定的人來承擔不是他犯下的錯誤呢?邏輯上根本就將不通。也許吧,你會說我可以給乙個公道的補償。可是既然公道,為什麼就非得徵收呢,不能你情我願的買賣呢? 漫天要價?如果你不盯著一塊地,恐怕是不會產生這樣的效果的。其實人總會變通的,制定這種這麼硬的規則,通常產生的問題會比解決的問題多。
這個邏輯上就更說不通了:為了改善某些人的居住條件,就只能拆了另一些人的居住條件?
危房確實需要處理,但是不應該是徵收,而是應該責令擁有者進行符合規定的改造。限期不完成的,無合理解釋的,考慮予以沒收。這裡面什麼是危房,什麼算合理整改,也是需要細則的。但無論如何,不應該是徵收。本來是人家的地,你說人家是危房,就可以徵收了?徵收了自己有可以改口說不是危房,就歸自己的了?
基礎設施落後就更不應該了,中國還能有多少舊城區?就算有,都應該可以列為重點保護文物了。
這個太給力了。國家機關要辦公,你就得挪地方。這種規定不是給「不法之徒」、「極少數的一撮不明真相的」落下把柄麼?
這種毛病什麼時候才能改?你就是乙個管拆遷的法律,竟然不寫明白了都有哪些情況。其它也就算了,還沒有乙個範圍。這樣隨便哪個有權力的,為了達到某種目的,都可以想辦法搞個法律出來,滿足自己的慾望。或者不行的,也能搞個行政法規嘛。其他公共利益又是些什麼呢?是不是可以這麼解釋:我說有利益就可以拆!
其實,我也知道,事實上會有一些制衡的東西存在,所以也不會非常隨意的發生問題。然而,今天之所以有這麼多的問題,就是因為權力過大造成的,條款兜底造成的。權力過小,可以修正,增加權力。就算沒有增加,也不會死人。但是權力過大,那肯定會死人的。小概率事件必然發生,況且這個概率還不算小。已經死過不少人了,不是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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