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首例直播帶貨場景下的直播平台為電商平台案

2022-10-07 07:21:09 字數 1370 閱讀 4753

程式設計客棧(www.cppcns.com)6月8日 訊息:據海淀法院網報道,賽飾公司發現弘宇公司在抖音平台售賣帶有「agatha」字樣和其特定圖示的手提包,以侵害商標專用權為由,將弘宇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弘宇公司賠償賽飾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0598元。

據悉,該案系全國首例認定直播帶貨場景下的直播平台為電商平台的案件。

原告賽飾公司訴稱,其通過阿加莎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阿加莎公司)授權獲得「agatha」和兩枚商標的獨佔許可使用權。被告一弘宇公司未經授權,通過其在抖音直播平台(以下簡稱抖音平台)的帳號(以下簡稱涉案抖音號)進行直播並銷售帶有涉案商標標識的兩款手提包(下稱涉案商品),該行為侵害了賽飾公司商標權;被告二微播公司作為抖音平台運營商,對弘宇公司前述行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與弘宇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微播公司辯稱,賽飾公司可通過涉案商品落地頁展示的賣家資訊進行維權,微播公司亦已將涉案抖音使用者的資訊披露給賽飾公司;抖音平台使用者協議已明確提示使用者不得侵害他人智財權。此外,微播www.cppcns.com公司在接收本案訴訟材料後及時核實涉案抖音使用者za**mdg資訊和涉案商品,現涉案商品已下架。抖音平台並非電子商務平台,微播公司並非電子商務平台運營者,且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涉案商標的圖樣、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涉案商品及其價簽上的被訴標識、賽飾公司未將涉案商標轉授權給第三人等事實,以及弘宇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程式設計客棧其行為符合商標法關於銷售商免責的規定,弘宇公司銷售涉案商品,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侵權。

綜合本案中抖音平台使用者可通過開通「商品櫥窗」功能從事網際網路營銷活動,抖音平台的直播介面顯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稱、、**等資訊,使用者點選抖音平台中「商品櫥窗」後未跳轉至其他平台即直接進入商品頁面,抖音使用者可在其抖音帳號中直接查詢其購買涉案商品的訂單程式設計客棧資訊,**直播時需點選抖音平台介面中的購物車才可進入小店平台完成購物等事實,認定抖音平台係以提供網路直播營銷服務的形式在其平台中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資訊發布等服務,供交易各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平台,屬於電子商務平台;微播公司作為抖音平台運營者,系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同時,該案亦詳細論述了直播帶貨類電子商務平台的合理義務邊界,認為此類平台中電商活動具有其特殊性,不宜對其採取過於嚴苛的事前審核標準,而應結合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帶貨准入機制,是否制定並公開了直播營銷管理規範或平台公約,是否履行了對直播間運營者資質、商品等的審核,是否制定了負面清單,是否建立智財權保護規則,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投訴舉報機制,是否事後採取了及時且必要的處理措施,是否積極協助權利人維權等方面,綜合判斷平台經營者是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並據此認定微播公司就被訴行為履行了事前審核、提示,以及事後及時處置等措施,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本文標題: 法院宣判首例直播帶貨場景下的直播平台為電商平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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