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是一名資訊倒賣的「中間商」,同時跟七八個黑客聯絡,通過qq群、微信群倒賣資料。邱某向「黑客」購買資料,這些黑客可以攻破**,從後台獲取個人資訊;同時向有購買需求的人**資料。向上家購買資料時,每條資訊付款0.2元—1元,向下家**資料時,只要能獲利就賣出。2023年10月至2023年6月,邱某通過向黑客購買以及自己在網際網路上搜尋等手段,共計獲得各類公民個人資訊資料210萬餘條。
童某是邱某的上家,也是該批黑客中水平最高的乙個。今年20歲的他,雖然只有中職學歷,但自學成才成了計算機高手。通過租住地的一台膝上型電腦和公共無線網路,他幾乎能入侵任何**。截至案發時,童某非法入侵**共計122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36萬餘條。
【判決】情節嚴重不適用緩刑
法庭上,童某稱他的出發點不是要獲取資料,而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技術」,他還特別願意挑戰高難度的**,以便進一步展示實力。這點恰好被中間商邱某鑽了空子,邱某以愛好相同為由,假意與童某結為好友,時不時就會發一些**給童某「練手」,每次從童某處得到大量資料後,邱某就給童某一兩百元「好處費」,幾年下來,童某從邱某處得到的「好處費」總計是2100元。
江陰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邱某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童某實施部分犯罪時繫未成年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願認罪;已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對其所犯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予以減輕處罰,對其所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童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宜宣告緩刑。故判決童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
【評析】釋法「量刑標準」,讓公民個人資訊更安全
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資訊成了重要的資源和生產力。公民在使用資訊交流工具、社交媒介、購物就醫、學習工作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留下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絡**等個人資訊,一旦被惡意收集或洩露,便會帶來巨大風險。這其中,擁有公民個人資訊的**、企業和個人對資訊保護不力也是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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