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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件事,是關於一位程式設計師掉入公司的《競業協議》這個大坑裡。有關《競業協議》,我舊文寫過此話題 警惕職場的競業協議坑
但了解這件事後還是挺讓我震驚的。
事情的來龍去脈是這樣的:
2019 年 10 月 31 日,該程式設計師從原公司正常離職。離職前他的公司要求必須簽署保密協議,其中有乙個條款「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有同業競爭關係的工作」。
直到事後被告了他才知道這一條款是競業限制,他並沒有簽署乙份單獨的競業協議。
11 月 4 日,他入職了新公司,12 月 12 日左右,該程式設計師收到原公司打來的 2400 元,備註為競業協議補償款。
沒過幾天,原公司以該程式設計師「違反競業協議」申請勞動仲裁,原公司在訴狀中稱,該程式設計師的工作涉及公司核心技術,屬於機密崗位。要求該程式設計師賠償公司損失 35 萬。
2020 年 4 月,勞動仲裁結果出來了:原公司勝訴,該程式設計師需賠償 183378 元。甚至還要繼續履行競業協議義務至 2021 年10 月 31 日。
期間該程式設計師有上訴,但以失敗告終。
看到這,大家都知道了,這程式設計師顯然是讓公司給坑了,而且被坑的有理有據。
但是,有幾個問題值得說一下。
1、競業協議是針對任何人的嗎?
一般是公司的重要高層、核心骨幹,公司才會要求嚴格遵守競業協議,基層員工幾乎不會涉及到這方面。
據悉該程式設計師的月薪是 7000 元,乙個月薪 7000 的程式設計師,公司稱他是核心技術人員?
你見過月薪 7000 的核心技術人員嗎?簡直離譜。或者,反過來說,乙個公司的核心員工才給開 7000 月薪,那這個公司到底是啥水平?
還有,一般員工離職後,如果公司確認你是知曉一些商業機密的高層,要求你執行競業協議,會找你談的。但顯然這位當事人並不知情,甚至這家公司也沒找他談。
擺明了該程式設計師是被公司擺了一道。
2、在此次勞動仲裁中,當地法院採信了原公司關於該程式設計師「是公司研發核心人員」的說法。
當地法院認為,該程式設計師的原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計算機軟體技術開發、軟體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新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軟體開發、基礎軟體服務、應用軟體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等」,兩者均係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故而存在競爭關係,所以認定該程式設計師違反了競業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用「兩者均係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故而存在競爭關係」這個理由,真的太扯了。
這意思就是所有程式設計師都是競爭關係了?
有些公司簽合同的確嚴格,在員工入職的時候會簽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比如員工離職的話,這份《競業限制協議》上會羅列一堆員工離職後不能去的公司。
但現在這個案例的這判斷標準夠爭議了,那以後不用列一長串公司列表了,直接寫不得從事同行業工作。
真按這種做法判決的話,不少打工者表示堪憂。要麼就在一家公司裡待一輩子,要麼就只能換行業了。畢竟,在競業協議限制期間,幾乎從事任何一家 it 公司都有可能被告。
3、該程式設計師收到前公司給的 2400 元是怎麼回事?
一般競業協議限制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 2 年,即使協議中約定了再長的時間,超過 2 年的部分都是無效的。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會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額一般為員工離職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資的 30% 。
畢竟 2 年之內不能去一些公司,可選的公司以及一些機會會錯失好多,這相當於一種損失的彌補。
而這個支付補償的時間發生是從協議簽訂後 3 個月內開始。也就是說,只要從員工離職後的三個月內有支付一筆競業補償,這份競業協議就有效。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該程式設計師 10 月 31 日離職,12 月才收到第一筆競業補償款,11 月沒發並不會讓這份競業協議失效。
你說坑人不?簡直比坑爹還坑,而且在整個過程中原公司確實是有理有據,有法可依。一副有備而來的樣子,細思極恐。
據網上爆料,這家公司是通過該程式設計師社保轉移記錄,得知該程式設計師去了其他公司。根據該程式設計師所說,去年從原公司離職的還有其他 3 個程式設計師,均有與他同樣的遭遇,均被起訴違反競業協議。其中 2 人已敗訴,另外 1 人在等待裁定結果。
敢情這家公司是專門碰瓷員工的?
這就要提醒各位打工的讀者們了,進入一家新的公司時,一定要對它有所調查和了解。在簽署各種合同的時候,務必看清楚每一項條款啊。
競業協議可以有,但它存在的目的是防止公司的商業機密被輕易洩漏,絕不是為了跟這家公司一樣去「碰瓷」員工。
對於大部分普通員工來說,壓根不可能接觸到公司任何的商業機密,即便有,這個我相信只要是有職業素養的人,都會遵守。
最後,只想提醒下各位職場打工人士,如果你突然收到前公司給你的一筆錢,千萬不要開心的太早,也不要輕易覺得前公司對你念及舊情。趕緊先查一下這筆錢的**以及目的是什麼,因為有可能是你前公司準備要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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