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乙個問題:
就是結構體宣告與定義的問題,不過,感覺現在的我有點弄混了。
那麼下面我直接來說明:
最開始的程式設計習慣,一直是用將結構體的定義(即struct xx)這個放在.**件裡,.c檔案只放置相關的函式實現。
不過這幾天看了一本相關的資料結構的書,發現上述定義是放置在.c檔案中的,而.**件只放struct xx;
所以,我也這樣實現了一下,但是出現了乙個問題。
那就是,如果我在另外的函式中,引用了函式體內的變數,編譯器就會報錯,無法通過。
而如果只是引用了這個結構體變數,就不會出現問題。
我想說明的是,這其實就是原來一直所說的,隱藏資料細節的一種方法。
如果想實現,訪問變數就要用乙個函式來實現。
所以,我也一直在想有關面對物件程式設計到底好在哪。
看抽象這部分。
結構體定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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