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 affero 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本 3(agplv3)是與 gplv3 幾乎相同的左版copyleft許可證。兩個許可證具有相同的公共版權範圍,但在乙個重要方面有重大差異。 agplv3 的第 13 節規定了 gplv2 或 gplv3 中不存在的附加條件:
在本許可證的其它條款之外,如果你修改了程式,你必須把你修改的版本,給你的那些使用計算機網路遠端(如果你的版本支援此類互動)與之互動的使用者,明確提供乙個通過一些標準或者常規的複製手段,從網路伺服器上免費獲得與你所修改的版本相匹配的原始碼的機會。這個「通過計算機網路遠端互動」的範圍主要被認為是 saas 部署的情形,儘管其實際上讀起來的意思超乎了慣例的 saas 部署情形。其目標是解決在使用者在使用像 web services 這樣的功能時,其**沒有公開的常規 gpl 協議所暴露出的漏洞。因此,該協議的第 13 節,在 gplv2 第 3 節以及 gplv3 和 agplv3 第 6 節中包含的目標**分發的觸發要求之外,提供了額外的源**公開的要求。
常常被誤解的是,agplv3 第 13 節中的源**分發要求僅在 agplv3 軟體已被「你」(例如,提供網路服務的實體)修改的地方才觸發。我的理解是,只要「你」不修改 agplv3 的**,許可證就不應該被理解為需要按照第 13 節規定的方式訪問相應的原始碼。如我所見,儘管即使公開許可證中不要求公開的源**也是乙個好主意,但在 agpl 下許多未修改以及標準部署的軟體模組根本不會觸發第 13 節。
如何解釋 agpl 的條款和條件,包括 agpl 軟體是否已被修改,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的事實和細節進行法律層面的分析。
作者簡介:jeffrey r. kaufman 是全球領先的開源軟體解決方案提供商 red hat 公司的開源 ip 律師。jeffrey 也是托馬斯·傑斐遜法學院的兼職教授。在入職 red hat 之前,jeffrey 曾經擔任高通公司的專利顧問,向首席科學家辦公室提供開源顧問。jeffrey 在 rfid、條形碼、影象處理和列印技術方面擁有多項專利。
我也要在CSDN寫blog
首先,我是09年大一的新生,專業是嵌入式方向,看了很多csdn高手們的blog,很有感觸,下定決心,我也要寫,我也會很認真對待。1.這是一種自我提高 毫無懸念的是我現在的技術很菜很菜,除了自己學完了一本基礎c語言文章,大概亂七八糟的看了些彙編啊,組成原理的東西以外,我一無所知。當然作為乙個大一剛開學...
我,需要努力!
如果從我2005 05 25上班開始計算,到現在,已有三個月了。前兩個多月在上海,除了使用了一點sql語法之外。在那裡更多的是熟悉了delphi的程式設計環境,當然,主要是程式的除錯了。在那裡,做的事太少了。準確地說是我認為有用的事太少了,維護不是我的追求。來之前,我是打算開發的。但工作到快三個月的...
我需要孤獨
我一向對精神世界情感世界都保持極度的清潔 不容一絲雜質 有了雜質我又會用心去寬容融化之 我不知道我為何生存在這個宇宙的某個角落裡的銀河系的某個偏僻位置的太陽系的第 3 環處的藍色星球上 我能夠存在實在是乙個偉大奇蹟 我能夠在此寫作思考是在是乙個偉大奇蹟 我實在難以融入這個世俗的世界 我實在難以與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