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風險管理 合同簽字形式

2021-10-04 00:28:03 字數 4158 閱讀 3870

本節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如何完成簽字

問題1: 公司安排你作為代表簽署乙份金額 過億的商業合同,你認為怎樣簽名最好?(單選)

a.草書

b.正楷

c.專門設計簽名

d.蓋私人簽名章

e.按照同時期慣常的書寫方式書寫

正確答案:e需要在法律檔案上簽字的,最好按照同時期慣常的書寫方式書寫姓名,而不要刻意書寫正楷 等字型。如果擔心簽名字型不清晰,則可先列印或書寫正楷姓名,然後正常簽字。

問題2: 在法律檔案上」小簽「姓或名是否有效?

a.可能有效

b.一定無效

c.可能有風險

d.沒有風險

正確答案:c例項: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民二終字第110號

【裁判摘要】從交易習慣考察,梁嘉傑、梁家勁多次代表小食店接收羊肉等食材,並在相關收據上簽有梁嘉傑或梁家勁全名;從交易情況考察,每次送貨金額均為小額,所送貨物為羊肉、狗肉等生鮮食材,貨物接收人均是小食店廚房人員,送貨人員文化素質不高,為提高交易效率,簽名用簡寫不違常理,簽名的「勁」的相關收據也有數份,佐證了「梁家勁」在接收貨物時有經常使用其名字簡稱「勁」的習慣;從筆跡來看,相關收據上簽名的「勁」字和「傑」字與其他收據上籤全名「梁家勁」的「勁」及「梁嘉傑」的「傑」字無明顯差異。吳某未提出筆跡鑑 定申請,應視為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不利後果。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5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 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 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不禁止人們使用籤全名以外的簽字方式 來簽署有關檔案,在杜玉玲有其他證據佐證,吳某未能提供證據的情況下,簽名 為「勁」和「傑」的收據應當認定為與籤全名「梁家勁」和「梁嘉傑」的收據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支付羊肉款及利息。雖然上述例項中的判決結果承認了這種簽名的法律效力,但是這種情況是有一定法律風險的。

自然人簽名時,應簽署真名(現用名、法定姓 名),並應簽署全名。 法律並未禁止當事人簽名時使用簡稱,也未禁 止使用曾用名、藝名、筆名、化名、小名或綽 號以及畫押、畫圈等代簽名,但這些簽名方式 可能增加發生爭議時的舉證難度。

【法律提示】自然人在法律檔案上摁手印的,應當認定 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問題3: 在合同上簽字時如何書就簽署時間?

a. 可以不簽日期

b. 2023年12月12日

c. 12/11-2017

d. 12.11

正確答案:bc簽約時間可能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及法律適 用、權利義務等。

簽約時間應寫到具體日期,即註明具體的年 月日。

多人簽字時,最好簽章時間相同。如果不同, 應以最後簽章時間作為合同成立時間。

問題4: 簽字蓋章前為何要寫「以下為合同簽署欄」或「以下無正文」?

a. 習慣而已

b. 具有特殊意義

正確答案:b

問題5:合同簽署時發現對方在簽署欄之後的 空白處新增了部分內容,該怎麼辦?

a.提出異議並不要簽字蓋章

b.可以簽字蓋章,因為那只是他方提出的要約,我方並未同意,故並不構成合同內容

正確答案:a在簽字欄前,應註明「以下為合同簽署欄」,且不要預留不必要的空白。

在簽字蓋章前應檢查合同內容是否被篡改、 新增、變造等,如有異常要立即提出異議。

重要的合同簽字蓋章最好當面完成(面簽), 並注意簽字的對應關係。

2. 簽字的代替:捺印

問題6: 摁手印應注意哪些問題( )

a. 印泥或印油為紅色

b. 指紋須清晰

c. 使用右手食指

正確答案:b摁手印最好使用質量較好的印泥或印油,至於顏色可以是紅色或其他顏色。

摁手印最為重要的要求是指紋必須清晰,也盡量完整一些。

習慣上一般使用右手食指按指紋,右手拇指、中指也可以。使用右手其他指頭或左手的指頭,最好在指紋後註明。

問題7: 在合同上加蓋私章,有效嗎?

a. 有效

b. 無效

c. 不確定

正確答案:a例項:最高法院(2012)民抗字第55號

【裁判摘要】當事人達成合意是合同的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該條明確了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不僅確認了當事人達成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為簽字或者蓋章,而且賦予了蓋章與簽字在合同成立上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合同應該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體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登記備案的公章,經登記備案的公章對外具有公示效力,所以,通常情況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外簽訂合同時,採用蓋章的形式。而自然人的私章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對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認該私章為其所有,蓋章行為是其所為時,該方當事人實質是否認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成立了合同關係,此時就涉及到就合同關係是否成立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的一方當 事人對合同訂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即在雙方當事人就合同關係是否成立存在 爭議的情況下,應由主張合同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在私 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認該私章為其所有,蓋章行為是其所為,即否認與對方成立合 同關係時,應由主張合同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該方當事人應當 舉證證明該枚私章為對方所有以及蓋章的行為為對方所為或對方委託他人所為。

自然人的私章對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應謹慎接受私人印章。 就私章是否可以代表某一方的意志發生爭議時, 應由持肯定意見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問題8: 簽名與指紋、簽字與蓋章的位置關係應如何?

a. 覆蓋

b. 不覆蓋

c. 靠近並略覆蓋

d. 隨意

正確答案:c

捺印與簽字、蓋章與簽字,在位置上應靠近, 但最好不要相互覆蓋。 印章在位置上一般應盡量「騎年壓月」。

問題4: 簽名或印章系偽造,合同是否成立?

a. 成立

b. 不成立

c. 不確定

正確答案:c例項:最高法院(2001)民二終字第155號

【裁判摘要】蓋章可以產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合同書上蓋章的意義在於證明該合同書的內容是印章記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此時合同書上的印模具有證據作用。加蓋真實印章的合同,其權利義務由該當事人承受。本案訟爭的《不可撤銷擔保書》,加蓋的是以中基公司**發展部的印章變造後的中基公司印章,不是中基公司的正式印章,《不可撤銷擔保書》並不當然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當然也不代表中基公司**發展部的意思。

中基公司是否應當依據該《不可撤銷擔保書》承擔擔保責任,需要根據本案的相

關事實綜合判定。如果加蓋變造印章的行為是中基公司本身所為,則該印章雖為

變造,但仍能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表示,中基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自然人簽名如係偽造,則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自擔其責。但如能證明該自然人知曉且未表示反對,則發生與本人簽名相同的後果。

印章偽造或變造系當事人自身的行為,則亦能代表其意思表示。

偽造簽字或蓋章,還可能產生多種法律後果(民事、行政、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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