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在執行過程中,經常有被執行人跑過來說:「法官你們不能拍賣我的房子,這是我全家唯一的住房,法律規定你們不能拍賣!」那麼法律到底有沒有規定唯一住房不許拍賣呢?
相關的條文有這麼兩條:一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基於以上法律規定,長期以來,被執行人一直有「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賣」的錯誤認識,其實,不能這樣簡單理解!法律雖然對被執行人衣、食、住、行等基本權利予以保護,但在維護被執行人居住權的過程中應當明晰以下法律問題!
唯一住房並不代表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雖然是唯一住房,但該房屋屬於豪宅,完全可以以大換小。或者房子雖然不大,但位於中心位置,單位**很高,也可以以中心換郊區。或者被執行人故意賣掉了其他的房子,「製造」了唯一住房。
上述立法本意是出於對被執行人居住權的保護,而非所有權的保護。被執行人因經濟狀況造成的居住問題,不能依靠犧牲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否則,會對正常的經濟秩序造成不利影響。執行程式中對於居住權的維護是有條件、有時效的,畢竟居住權的問題最終還要歸結於社會保障問題。
關於一套房的執行條件,最高法院《執行異議復議規定》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綜上所述: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但客觀講,執**子特別是強制騰退,是有一定難度的。以前就是用大規模的人海作戰戰術,通過強制力、威懾力,讓被執行人搬出。有些被執行人把老人、小孩、病人弄到房間裡邊,導致強制措施無法啟動。
面對唯一住房執行的阻礙法院是否束手無策呢?法院仍可以依法處罰。
有其他人阻礙,根據經驗,實踐中主要有三種形式:
一、案外人提出,房子已經被租賃了,並且是十年二十年,租金也一次性付清了。
二、案外人提出,房子已經被他買了,還沒有來得及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配偶提出,房子在離婚的時候已經協議給自己,或者部分給自己了。
對於第一種情況,主要應審查是否有虛構租賃合同的情形,主要審查承租合同有沒有支付價款?有沒有在實際使用房產?案外人有沒有裝潢過?案外人作為公司的,在公司固定資產賬目中登記沒有?在工商部門備案沒有?這些都是可信的證據。對於第二種情況,主要審查這麼幾個方面:房產買賣合同是否真實,購房時間是否在法院採取查封措施之前;案外人是否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購房款;案外人是否已實際占有該房產;案外人對未取得房產登記是否存在過錯。對於第三種情況,有兩條判斷標準:離婚時間是不是先於糾紛發生;財產分配是否公平。
讀後感:並不是債務人有房,就一定能執行!所以,借錢給任何人,都要三思,同時債權已經成為事實後,也不要太樂觀,因為債權文書將有可能成為有價無實的廢紙。大家在處理借貸或者經濟糾紛時,一定要冷靜和理性,對關乎自己財產的借貸,要格外小心謹慎!
同時,對於法院的執**況,在法定條件下,不執行債務人的房產,債權人也要給予充分的理解和認識。
人到底可不可以貌相呢?
這項黑科技能讓你在談笑間窺破潛藏的人生秘密。人到底可不可以貌相呢?俗語說 人不可貌相。佛也說 人不可入相。其大意是說,人的外貌長得英俊 美麗或醜陋,不一定就代表其人一定光是善良的 富貴的,或者是惡毒的 貧賤的。這樣的說法,以相理學來講,大略也是正確的,因為一般沒有學過相理學的人,其觀人之外表只有美醜...
可不可以不勇敢
累了,可以放鬆放鬆 每一次我都說 沒事,我行 我總帶著堅強的微笑 一副永遠勇敢的樣子 可這一次 我想說 我可不可以不勇敢 我只是小心翼翼的問了自己 然後又帶著堅強的表情 勇敢了一次 他們都讚許的微笑了 夜幕低垂 風起的時候 我只想輕輕的問 你可不可以想我 一如我千萬次的想你 我從不欺盼 我的問題得到...
可不可以不寂寞
連續幾個夜晚 乙個人晃著一盞燈 也不知道在做些什麼 就是不要睡覺 因為害怕自己 倒在夢裡 就不願 醒來了.我知道我是沉迷與了自己乖張的情緒 渴望寂寞給我更多思考的空間 卻軟弱的失去了自我 反而被黑夜下的寂寞給吞噬掉了 真正可怕的 就是這種讓內心都充滿無所適從感覺的寂寞 我不害怕形單影隻 我不憂慮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