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作為電子資料,能否在司法判定中具備證據能力一直深受關注。本文針對電子合同作為電子證據的合法性以及司法認定與審查標準,做簡要分析。
網際網路技術實現人們以更便捷的方式進行資訊傳遞、生產交易。但是,隨著生產、生活逐漸網際網路化,基於網路平台的行為產生糾紛時,以電子資料為主要表現形式的證據證明過程成為難題。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資料」,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資訊科技為支撐的資料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徵:由於網路環境產生的資料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徵。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製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法規條文規範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鑑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資料司法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鑑定程式鑑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於電子資料實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平台能夠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實時記錄存證。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合同簽署與傳輸:
在技術上,通過ca身份認證與資訊加密技術,保障合同簽署過程中簽署身份真實可信、不可抵賴,簽署內容不可篡改。
電子合同簽署與傳輸過程中,利用雜湊值固化技術,對每個操作節點的電子資料固定並留存。通過比對簽署前後的合同原文雜湊值即可對電子合同是否被篡改給予證明。
合同資料存與證:
借助時間戳技術,電子合同在簽署、儲存、傳輸等過程中的每一次操作都可以加以固定,使每乙個環節的電子資料之間相互關聯。
同時,為了確保電子資料儲存的公平公正與權威性,契約鎖聯合東方公證處實現電子合同公證服務。根據合同當事人申請,平台可提供具有權威性的公證書證明電子合同作為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總結:隨著電子合同技術與法律法規的不斷應用與實踐,電子合同作為電子證據的認定與審核標準將持續細化與進步;電子證據能力有無、證據能力大小將能夠以更高效快捷的方式被審查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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