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麥田的一篇blog《
社群(5):聖人不死,大盜不止》,有感而發:
麥田兄關於社群的議論,我向來佩服。 但是對這一篇,卻不敢苟同。
儒家文化之「將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實在是只能作為個人道德的準繩,而不宜作為社群管理的規則。
社群法制化的道路,還是應該「依法辦事」「判例積累」「講求程式」才是正道。
麥田兄:咱們接著細細討論這個社群法治的問題。
多年以前,我在乙個叫做「法律思想網」的混過一段時間。他的創立者是「沈浪」一位律師。當時那裡的bbs非常的火爆,裡面有好多法學研究者,法律學家,律師等等。
我在裡面發表了乙個帖子,被版主maomao刪除了,於是在社群裡大吵,當然,爭吵本身是相當的平常,幾乎可以說是千篇一律,也有不少人站在我這邊,而有些人站在maomao那邊。
我當時倒是沒有就事論事的討論我的那個帖子,而是建議法思網,實行更加法制化的管理,比如實行判例法,建立申辯區,等等。比較有趣的是,maomao作為某高校的法學教師,卻強調網路法治的困難性。
最後的結果是,maomao辭去了版主的職務,而沈浪委託我和另外幾個朋友一起起草法思網的法制化草案。這份草案從來沒有被公開發表過,因為這之後不久,沈浪就因為別的一些小事,一急之下竟然關掉了自己的**bbs,枉他在**上宣稱「學術為天下之公器」。
那份草案,我回頭會在自己的blog上貼出來,也算是當年我辛辛苦苦寫了他出來的一點結果。
由此之後,我很有些感觸,國內的法治意識,實在是薄弱得太厲害了。那麼,良好的法治意識,如何才能得以培育呢?相對來說,虛擬社會是比顯示社會更加簡單和容易管理的社會,最為根本的原因,就是所有網路人物的言行,都一定可以被記錄下來,就使得公平公正公開,成為可能。所以,首先倡導虛擬社群法制化,我認為是培育法治意識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我看到麥田兄你的這篇blog,尤其感覺無法認同,原因也就在於此。
當年的草案並沒有完成,貼出來供大家一笑吧。
法律思想網社群基本法(草案)
1.總則
1.1.
為了社群的健康與持續發展,特制訂本法。任何與此目的相違背的社群法規將被視為無效,任何與此相違背的行為將受到譴責與相應的處罰。
1.2.
基本法通過之後,任何獎勵或處罰都必須依法公示,並明確說明法律依據。
1.3.
基本法在沈浪作為**所有者期間有效,如發生**所有權變更,則基本法自動廢止。
1.4.
社群法律體系由靜態法、動態法以及判例組成,其中靜態法規範社群的基本性質,成員許可權以及組織結構,動態法則規範社群的日常運作。判例作為實際處罰的依據,將另行宣示。
1.5.
處罰行為的主要依據為判例,沒有判例時以基本法為依據,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的由管理層商議決定,沈浪擁有的社群內的最終決斷權。不服社群裁決的最終由國家的相關法律機構裁決。其他行為的依據序列為:基本法、管理層、沈浪、國家相關法規。當對於處罰的爭議起因是由於某個判例時,該判例不得作為依據。
1.6.
過去的習慣可以在合理的情況下被援引,但是最終所有的習慣都將轉化為規範的判例,並不再有效。
2.靜態法
2.1.身份
2.1.1.遊客
任何人都可以是社群的遊客。
2.1.2.
使用者註冊/登出
任何人都可以在填寫基本資訊之後,註冊成為社群的使用者。也可以在任何時候向管理員提出申請登出。
註冊使用者名稱與現實生活中的人並無一一對應關係。但是社群將通過措施鼓勵只使用乙個註冊使用者名稱的社群使用者。
2.1.3.認證
基本認證一般由管理員在24小時內完成,通過認證的註冊使用者可以進入社群發言。
高階認證是通過手機、**、傳真、書信等現實生活中的手段,證明該註冊使用者與現實生活中的乙個唯一的真實的人對應。並且這個人只有這乙個註冊使用者名稱。稱為真實註冊使用者,簡稱真實使用者。
2.1.4.版主
每個版可以設立多個版主,版主必須由真實使用者擔任,乙個真實使用者可以同時成為多個版的版主。
2.1.5.
管理員
社群可以設立多個管理員,管理員必須由真實使用者擔任。
2.1.6.
所有者
真實生活中的沈浪是所有者,作為註冊使用者的「沈浪」同樣需要遵守所有的社群法規。
2.2.屬性
2.2.1.
基本屬性
2.2.2.
真實資料
2.2.3.
獎罰屬性
2.2.4.
個人歷史
2.3.
權利義務
2.3.1.
基本權利與義務
2.3.2.
真實註冊使用者的權利與義務
2.3.3.
版主/管理員權利與義務
2.3.4.
所有者權利與義務
2.3.5.
權利的剝奪
2.4.
社群組織
2.4.1.
管理層
2.4.2.
人員任免
2.5.
版面結構
2.5.1.
版面結構
2.5.2.
開版申請
2.5.3.
版面的暫停與關閉
2.6.
變更程式
2.6.1.
時間限制
2.6.2.動議
2.6.3.表決
2.6.4.
全體註冊使用者表決
2.6.5.
否決權
2.6.6.實施
3.動態法
3.1.
獎罰行為
3.1.1.
對於文章的行為
3.1.2.
對於普通註冊使用者的行為
3.1.3.
對於管理者的行為
3.2.獎勵
3.2.1.
積分獎
3.2.2.
選舉獎
3.2.3.
特別獎
3.3.處罰
3.3.1.
基本原則
3.3.2.程式
3.3.3.
判例的產生、修改與廢止
3.4.投訴
3.4.1.
投訴普通註冊使用者
3.4.2.
投訴管理者
3.4.3.
投訴系統功能與bug
3.5.
變更程式
3.5.1.
時間限制
3.5.2.動議
3.5.3.表決
3.5.4.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