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乙個物件應該只包含單一的職責,並且該職責被完整地封裝在乙個類中。即:不要存在多於乙個導致類變更的原因。通俗的說,就是乙個類只負責一項職責。
問題由來:類t負責兩個不同的職責:職責p1,職責p2。當由於職責p1需求發生改變而需要修改類t時,有可能會導致原本執行正常的職責p2功能發生故障。
解決方案:遵循單一職責原則。分別建立兩個類t1、t2,使t1完成職責p1功能,t2完成職責p2功能。這樣,當修改類t1時,不會使職責p2發生故障風險;同理,當修改t2時,也不會使職責p1發生故障風險。
雖然單一職責原則看起來如此簡單,但由於職責擴散,即便是經驗豐富的程式設計師寫出的程式,也會有違背這一原則的**存在。所謂職責擴散,就是因為某種原因,職責p被分化成粒度更細的職責p1和p2。
比如:開始時,類t只負責乙個職責p,這符合單一職責原則。後來由於某種原因,需要將職責p細分為粒度更細的職責p1、p2,這時如果要使程式遵循單一職責原則,需要將類t也分解為兩個類t1和t2,來分別負責p1、p2兩個職責。但是在程式已經寫好的情況下,這樣做將會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所以,簡單地修改類t,用它來負責兩個職責是乙個比較不錯的選擇,雖然這違背了單一職責原則。
舉例說明,用乙個類描述動物吃東西這個場景:
class animal
}public class client
}執行結果:
牛吃草羊吃草
馬吃草
程式上線後,發現問題了,並不是所有的動物都是吃草的,比如狼就是吃肉的。修改時如果遵循單一職責原則,需要將animal類細分為食草動物herbivore和肉食性動物carnivora,**如下:
class herbivore
}class carnivora
}public class client
} 執行結果:
牛吃草羊吃草
馬吃草狼吃肉
我們發現這樣修改花銷是很大的,除了將原來的類分解之外,還需要修改客戶端。而直接修改類animal來達成目的雖然違背了單一職責原則,但花銷卻要小的多,**如下:
class animalelse
}}public class client
}
可以看到,這種修改方式要簡單得多,但是卻存在著隱患:有一天需要將狼分為北極狼和非北極狼,則又需要修改animal類的eat方法,而對原有**的修改會呼叫「牛」、「羊」、「馬」等相關功能帶來風險,也許某一天你會發現程式執行結果變成了「非北極狼吃草」了。這種修改方式直接在**級別上違背了單一職責原則,雖然修改起來最簡單,但是隱患也是最大的。還有一種修改方式:
class animal
public void eat2(string animal)
}public class client
}
可以看到,這種修改方式沒有改動原來的方法,而是在類中新加了乙個方法,這樣雖然也違背了單一職責原則,但在方法級別上卻是符合單一職責原則的,因為它並沒有動原來方法的**。
這三種方式各有優缺點,那麼在實際程式設計中,採用哪一種呢?其實這真的比較難說,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我的原則是:只有邏輯足夠簡單,才可以在**級別上違反單一職責原則;只有類中方法數量足夠少,才可以在方法級別上違反單一職責原則。在實際應用中的類都要複雜得多,一旦發生職責擴散而需要修改類時,除非這個類本身非常簡單,否則還是遵循單一職責原則的好。
遵循單一職責原則的優點:
1、降低類的複雜性,類的職責清晰明確;
2、提高類的可讀性和可維護性;
3、變更引起的風險降低,變更是必然的,如果單一職責原則遵守的好,當修改乙個功能時,可以顯著降低對其他功能的影響。
原文:
設計模式原則 單一職責原則
對類來說的,即乙個類應該只負責一項職責。假如類a負責多項職責,當其中一項職責需求發生變更時,可能對其他職責的執行造成影響。例如 類a負責實現 訂單資料持久化 職責 和 使用者資料持久化 職責,那麼當我們需要修改 使用者資料持久化 需求時,由於 糅雜在乙個類裡,可能會對 訂單資料持久化 的職責造成影響...
設計模式原則 單一職責原則
1.概念 對類來說的,即乙個類應該只負責一項職責。如類a負責兩個不同職責 職責1,職責2。當職責1需求變更而改變a時,可能造成職責2執行錯誤,所以需要將類a的粒度分解為a1,a2。2.問題的提出 package com.atguigu.principle.singleresponsibility p...
設計原則 單一職責原則
定義 不要存在多於乙個導致類變更的原因。通俗的說,即乙個類只負責一項職責。問題由來 類t負責兩個不同的職責 職責p1,職責p2。當由於職責p1需求發生改變而需要修改類t時,有可能會導致原本執行正常的職責p2功能發生故障。解決方案 遵循單一職責原則。分別建立兩個類t1 t2,使t1完成職責p1功能,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