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曾經在電子閱讀領域工作過的人,我們也曾經飽受盜版的困擾,不僅是別人盜我們的版,我們更怕盜別人的版,有人會直接複製別人的書稿過來投稿,如果沒能及時發現的話,我們就可能白白支付稿費,如果這些章節還發表了的話,我們就構成了侵權的事實。具體的細節不多談,回歸到sopa/pipa的話題。
那麼如果複製品不賣錢呢?不賣錢也算侵犯版權,因為本來從我這裡購買複製品的消費者轉而通過你獲得了複製品,影響了我的獲利。更進一步,雖然這些消費者未必會按我的定價購買,但是也算侵犯版權。問題就出來了,侵犯版權的含義就是從這裡來始出現歧義的,各位有沒有發現這個觀念有什麼模糊的地方麼?
換句話說,電影行業不以固定的**向消費者銷售複製品,也不是以銷售複製品作為唯一或主要的獲利方式。就算是銷售也是過了檔期之後的事情。所以我們就可以搞明白為什麼法案的名稱是sopa了,pipa只是乙個面向大範圍的保護智財權的框架,具體的細則需要單獨的立法,sopa就是針對online piracy的細則。
雖然我認為發起sopa的電影工業難以得償所願,並不意味著我支援盜版,接下來我們從實踐的角度來**一下可行的扼制盜版侵權的手段的措施,首先乙個**要遵守一些法規:
既便是免費的網路服務,也要遵守法律,比如說大多數國家法律禁止的兒童色情。接下來要看一下避風港原則被濫用的情況,典型的情況就是網路儲存服務,如果乙個網路儲存服務提供商,長期陷入到版權人提出要求、清除侵權內容這樣的迴圈當中的時候,就是典型的避風港原則被濫用了,我認為應當限制有意的濫用行為,當然在具體實施上也有很大的挑戰,畢竟不能把網路儲存服務都限制了,畢竟大多使用者並沒有濫用。對於在美國上市的**或者美國境內在美國境外上市的公司還需要遵守薩班斯404法案,簡言之,企業需要有一套內控機制。
目前來說處於中間狀態的情況值得深入**,比如說乙個**主題**、**主題字**或者電影主題**。使用者對於**有了品牌認知,此時就不該適用於避風港原則了,既便是不收費的**,也是間接獲得了收益,也應當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同樣的,乙個綜合**的**欄目、**欄目或者電影欄目,也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內控機制。總之我認為形成了「內容——品牌」認知的**都應當主動的審核內容避免侵權。
再說我之前工作的電子閱讀**遇到的更複雜的情況,也就是**本身向內容提供方支付費用,或者通過網路銷售這些內容獲取收益。不僅包括電子閱讀**,還包括像蘋果應用商店、谷歌應用商店這種情況。認為未來將出現的兩個需求:
大型應用商店中電子閱讀應用的版權審計需求更詳細的論述乙個月後我再發表吧作者對於小型應用商店的維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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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 說到,最近面試不太好面試,面試題越來越難不僅僅要問到演算法,框架原始碼,底層架構等等內容。這些問題在實際開發當中可能用到的不是很多,甚至說很少為什麼總是問這些問題。關於面試,確實是個經常會面對的問題。對於這個小夥伴提的問題,我也簡單的囉嗦兩句。正視面試 面試造飛機 實際擰螺絲 當時在網上看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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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個人頭腦簡單 當然沒有四肢發達 所以總是希望把事情向簡單裡面想。這個例子按照我的理解,就是乙個人互相覺得自己的勞累過度了,完成不了工作了,需要補充人手了。於是上級安排來了乙個人,結果這個新人的新增失敗了,經過一番折騰,之後這個人又被安排走了。你也許和我一樣看過一本小書 官場病 帕金森定律 對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