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不會修改資料成員的函式都應該宣告為const型別.如果在編寫const成員函式時,不慎修改了資料成員,或者呼叫了其它非const成員函式,編譯器將指出錯誤,這無疑會提高程式的健壯性
以下程式中,類stack的成員函式getcount僅用於計數,從邏輯上講getcount應當為const函式.編譯器將指出getcount函式中的錯誤
const成員函式的宣告看起來怪怪的:const關鍵字只能放在函式宣告的尾部,大概是因為其它地方都已經被占用了
原帖請見 http://www.chinaunix.net/forum/viewtopic.php?t=143183
樓主的這篇文章值得仔細閱讀。但是,我覺得上述「const 限定類的成員函式」這一部分寫得比較簡略,特別是其中「注意」後面的文字,更是使人不知所云,所以想對這一部分做一些補充說明。
類的成員函式後面加 const,表明這個函式不會對這個類物件的資料成員(準確地說是非靜態資料成員)作任何改變。
在設計類的時候,乙個原則就是對於不改變資料成員的成員函式都要在後面加 const,而對於改變資料成員的成員函式不能加 const。所以 const 關鍵字對成員函式的行為作了更加明確的限定:有 const 修飾的成員函式(指 const 放在函式引數表的後面,而不是在函式前面或者參數列內),只能讀取資料成員,不能改變資料成員;沒有 const 修飾的成員函式,對資料成員則是可讀可寫的。
除此之外,在類的成員函式後面加 const 還有什麼好處呢?樓主告訴我們的:「獲得能力:可以操作常量物件」,其實應該是常量(即 const)物件可以呼叫 const 成員函式,而不能呼叫非const修飾的函式。正如非const型別的資料可以給const型別的變數賦值一樣,反之則不成立。
對於const成員函式,"不能修改類的資料成員,不能在函式中呼叫其他不是const的函式",這是由const的屬性決定的,樓主說得完全正確。
請看下面乙個完整的例子,然後我再作一些說明。
設計了乙個類 student,資料成員有 name 和 score,有兩個建構函式,有乙個設定成員資料函式 set_student(),各有乙個取得 name 和 score 的函式 get_name() 和 get_score()。請注意 get_name() 和 get_score() 後面都加了 const,而 set_student() 後面沒有(也不能有const)。
首先說一點題外話,為什麼 get_name() 前面也加 const。如果沒有前後兩個 const 的話,get_name() 返回的是對私有資料成員 name 的引用,所以通過這個引用可以改變私有成員 name 的值,如
即把 name 由原來的 "wang" 變成了 "li",而這不是我們希望的發生的。所以在 get_name() 前面加 const 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那麼,get_name() 和 get_score() 這兩個後面應該加 const的成員函式,如果沒有 const 修飾的話可不可以呢?回答是可以!但是這樣做的代價是:const物件將不能再呼叫這兩個非const成員函式了。如
const string& get_name(); // 這兩個函式都應該設成 const 型
int get_score();
void output_student( const student& student )
由於引數student表示的是乙個對const student型物件的引用,所以 student 不能呼叫非const成員函式如 set_student()。如果 get_name() 和 get_score() 成員函式也變成非const型,那麼上面的 student.get_name() 和 student.get_score() 的使用就是非法的,這樣就會給我們處理問題造成困難。
因此,我們沒有理由反對使用const,該加const時就應該加上const,這樣使成員函式除了非const的物件之外,const物件也能夠呼叫它。
const成員函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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