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式設計(DbC)感想(一)

2022-07-09 08:00:12 字數 1113 閱讀 8913

契約式設計可以理解為正則程式設計的一種實踐:

如果用我的三腳貓能力將這種實踐方法形式化的話,大致如下(如有不正確處,請不吝指正):

1、對於方法method的precondition & postcondition:

function(regularmthod) =

^ regularfunction

^ general-class-method

^assert(precondition)

^assert(postcondition);

=> f1( f2 )

|-> assert(f2.precondition) => assert( f1.postcondition )

當所有方法都滿足上述條件的時候,那就意味著該程式的輸入如果滿足assert(precondition),那麼它的輸出也滿足assert(postcondition),從而在邏輯上保證程式的正確性。這是針對方法呼叫或者函式呼叫上講的,這個倒是可以在有函式或者過程的語言裡面都可以實現。我個人理解為operation組合上的正則性(regularity)。

2、類class的不變式invariant:

class(invariantclass) =

^ general-class

^ invariant : assert(invariant) when any method called.

乙個類的所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子類都要滿足它的不變式invariant,從而保證該類及其衍生類在資料上保證正確性,個人理解為data組合的正則性。

綜合上述兩點,在operation 以及 data的組合上均實現了正則性,即物件導向上的正則性,從而在理論上保證了物件的正則性以及以物件構造出來的程式的正確

3、適當的dbc

過猶不及。如果我們將每乙個類都很詳細地進行dbc,那也是一件很耗時、痛苦的沒有必要的事情,正如你預防著小偷固然好,但是將除了自己之外的其他人都像防賊一樣來防著也不合適一樣。我們應該是適當地dbc。

dbc更是一種思想,一種思維模式,為如何構造出高質量的軟體指出乙個道道來,它告訴我們,依如是法,達高質量的彼岸。如果在實踐中運用則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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