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unction foo()
4 foo.prototype =6};
78function bar() {}910
//設定bar的prototype屬性為foo的例項物件
11 bar.prototype = new
foo();
12 bar.prototype.foo = '
hello world';
1314
//修正bar.prototype.constructor為bar本身
15 bar.prototype.constructor =bar;
1617
var test = new bar() //
建立bar的乙個新例項
1819
//原型鏈
20test [bar的例項]
21bar.prototype [foo的例項]
22
23foo.prototype24;
25object.prototype
26 ;
一開始,bar是乙個非常簡單的函式。
之後:建立乙個foo函式的例項;
為bar指定原型;
在其原型上定義乙個屬性;
使得原型物件的constructor屬性指向bar;
到此為止,bar由最開始的那個簡單的函式變成了:
一:原型物件發生改變,原始bar本來就有原型物件,現在又為它指定了另乙個物件而已。
二:這個充當bar原型的東東,本身是foo的例項,現在它發生了改變,一來多了個foo屬性,二來它的constructor屬性指向了bar。
現在的bar作為建構函式,建立了test例項。
先給bar的原型物件起個名字吧,叫bp。
test作為乙個物件,擁有_proto_屬性,此屬性的指向和建構函式bar的prototype屬性的指向是一模一樣的。
而「萬夫所指」的那個被叫做原型物件的東東,已經有名字啦,就是bp。
回到bp
bp是建構函式foo的乙個例項。
那麼bp是什麼?
一:bp是foo的例項
二:bp中的_proto_屬性,和建構函式foo中的prototype屬性的指向一樣,是屬於foo的原型物件,名叫fp
到此為止,一切都明了。
foo的原型物件是fp,
bar的原型物件是bp,
test的原型物件,就是bar的原型物件bp。
bp是乙個活生生的物件,它的原型物件就是fp。
故而:test的原型物件是bp
bp的原型物件是fp。
正好應了阮一峰老師說的那樣:
每乙個物件都有自己的原型,
每乙個原型都是物件,也擁有自己的原型。
建構函式的各個例項,共享建構函式原型物件。
定義一次,用到多次?
原型 和 原型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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