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局審查員如何審專利

2022-06-12 10:18:14 字數 2210 閱讀 4625

第四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本條是關於定密監督職責的規定。為提高機關、單位定密的準確性、規範性,這次修訂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定密監督職責。

「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主要有5種情形:一是許可權不當,即沒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定密,或者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超出許可權範圍定密;二是依據不當,即未按照有關保密事項範圍定密,如保密事項範圍明確規定應當定密而沒有定密,或者與保密事項範圍規定的密級、保密期限明顯不符;三是程式不當,即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定密程式定密,如定密未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變更後未及時書面通知;四是內容不當,即在確定密級時未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五是標誌不當,即國家秘密標誌不完整、不規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查實的定密不當問題,要及時發出糾正建議書,限期糾正。有關機關、單位接到糾正通知後,應當及時改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監督。一是加強檢查,將定密工作情況納入保密檢查範圍,通過組織定密工作專項檢查或抽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機關、單位定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二是對案件查處、密級鑑定工作中發現的機關、單位存在的定密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三是對機關、單位和個人反映的定密不當問題,及時進行核查處理。四是開展定密統計工作,掌握機關、單位定密工作情況。

【嘉賓簡介】王瑛,哈爾濱資深專利**人,王瑛專利諮詢服務****負責任人,長期從事專利**工作,具有豐富的專利**、專利訴訟、智財權等相關經驗。日前,王瑛做客我校科研院舉辦的智財權講座,向廣大師生講述如何撰寫發明專利申請檔案的相關知識。

1.請您簡要介紹一下專利局審查員審查發明專利時,對專利技術新穎性的審查原則和判斷基準。

答: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新穎性是專利「三性」中的第一性,它是發明能否取得專利的首先要審查的實質性條件。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其判斷標準是客觀的。發明的公開不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也不論是以什麼方式,都將使發明喪失新穎性。

新穎性的審查原則有兩方面:一方面,在進行新穎性判斷時,審查員首先判斷被審查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檔案的技術方案是否實質上相同,如果專利申請與對比檔案公開的內容相比,其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檔案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兩者的技術方案可以確定兩者能夠適用於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並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另一方面,審查員在審查新穎性時,將專利的各項權利要求分別與每一項現有技術或申請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後的相關技術內容單獨進行比較,即有一篇對比文獻(現有技術)公開了申請主題的全部技術特徵,則該申請不具有新穎性。

新穎性的審查基準常見有以下幾種情形:(1)被審查專利技術與對比檔案所公開的技術內容完全相同,或者雖然與對比文獻的技術特徵不同,但它們所起的作用相同,並且它們之間的相互替換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即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則這份申請將失去新穎性。(2)在相同技術領域中,被審查專利與對比檔案相比,其區別僅在於前者採用「上位概念」,而後者採用「下位概念」限定同類性質的技術特徵,則「下位概念」的公開使「上位概念」限定的專利技術喪失新穎性。反之「上位概念」的公開不影響「下位概念」發明申請的新穎性。

2.請您簡要介紹一下專利局審查員審查發明專利時,對專利技術創造性的審查原則和判斷基準。

答: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創造性是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體的講,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例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或者代表某種新的技術發展趨勢。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創造性,只有在該發明具備新穎性的條件下才予以考慮。與新穎性審查原則不同,審查創造性時,將乙份或者多份現有技術中的不同的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對發明進行評價。例如,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僅僅是將某些已知產品或方法組合或連線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規的方式工作,而且總的技術效果是各部分效果之總和,組合後的各技術特徵之間的在功能上無相互作用關係,僅僅是一種簡單的疊加,則這種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徵在功能上彼此支援,並取得了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組合後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徵效果的總和更優越,則這種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明就具備創造性。

(本期主持:陸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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