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接到業務的乙個需求,需要將標準和定製業務的信貸分開。原來目前公司是將標準和定製的客戶信貸金額整在一起,共用乙個信貸範圍。而定製業務特殊性決定了公司要收到客戶全款才會接單生產並發貨,而客戶打預收款的時候是不分標準和定製的。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這邊給出的方案是新建定製的信貸範圍,將標準和定製分開。在前端建立定製資訊並傳到sap建立訂單的時候通過建立會計憑證的方式將標準的預收款轉移到定製的預收款。等於變相將定製業務的應收風險轉嫁到標準業務上了。
首先在sap後台配置乙個新的信貸範圍,並分配相關的定製業務的銷售範圍。設定好相關的信貸管控。
同時需要更新歷史未清的訂單更新對應的信貸範圍,這裡的「未清」主要是沒有開票的銷售,已經開票的部分因為生成了應收會計憑證,是不用更新信貸範圍的。
檢視銷售訂單的信貸範圍可以通過va03檢視「環境——合作夥伴——顯示信貸科目」可以知道相關銷售訂單的信貸範圍以及信貸餘額。
更新所有銷售訂單的信貸範圍以及重組信貸,需要通過事務**f.28來實現:
點選確定,系統就開始重組信貸範圍了,會將相關的客戶所有的信貸資訊根據最新的後台配置進行重建!
整個信貸重建的業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銷售訂單的信貸賬戶取決於銷售訂單合作夥伴裡的付款方,同時付款方也會有相關的信貸賬戶;
2、重組信貸之後,原來訂單的信貸資訊會從原來的信貸賬戶轉移到新的信貸賬戶;
3、標準的信貸賬戶和定製的信貸賬戶必須屬於同乙個公司主體,否則無法做會計憑證轉移,具體原因自己想;
4、重建之後未清的銷售訂單信貸範圍會變更,但已開票的訂單無效;
5、如果銷售訂單已經發貨了,但新的定製賬戶沒有足夠的餘額是不允許過賬的,會提示交貨凍結;此時要麼加信貸餘額並f.28重建,要麼就是交貨單刪掉,加信貸再新建交貨單,要麼通過vkm5進行信貸釋放;
6、ecc版本是通過f.28進行重建,s4版本重建信貸是通過se38執行以下兩個程式:
ukm_rfdkli20 :更新未清訂單額度
ukm_rfdkli20_ar : 更新未清發票額度
本文作者 | sap夢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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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QL CASE WHEN 寫法一則
其實也沒什麼特別的,就是jpa2中,jpql的解析還是有硬傷啊,害得我摸索了好一陣子。請看 public static final string hql find transaction amount select new foo.bar.service.report.tax.trans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