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pe 關鍵字可以用來定義結構體:
type user struct
其實就是給原來的型別加乙個別名,方便我們後面呼叫。
type str string
//在下面的**中str就可以代替string使用了
var str1 str = "我是乙個型別別名"
//這裡不只是基礎型別 結構體(復合型別)也可以使用別名
type (
i int
ia int
u user
)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後面的**裡 str 在很多場合都可以作為string關鍵字使用,但是它倆也有不一樣的地方,這個我們後面會講。
這裡 我們定義乙個 speak 裡面 包含乙個方法call。
//這裡 我們定義乙個 speak 裡面 包含乙個方法call
type speak inte***ce
因為在goland中,函式也是一種資料型別,具有相同引數和返回值的函式,我們認為它們的型別相同。(我們這裡的相同指的是:個數、資料型別、順序全部相同)。
其實,如果你把函式也當做一種型別來看的話,type的這種使用方式跟我們說的第二種使用方式(型別別名)是一致的。
type handler func(string) int
接下來我們結合**來看看它們的使用場景和要注意的點
首先我們定義乙個函式,我們將它的引數指定為我們剛剛定義的handler 函式型別
func testfunc(handler2 handler)
當我們呼叫testfunc的時候,我們需要乙個handler型別的引數:
var handlerfunc handler = func(s string) int
//這樣執行時沒問題的
testfunc(handlerfunc)
既然上面說了,當函式的引數和返回值型別一致的時候,可以視為同乙個型別,我們來看乙個例子:
handlerfunc2 := func(s string) int
testfunc(handlerfunc2)
我們沒有使用handler,直接定義了乙個函式,可以看到在函式的引數和返回值一致的時候,同樣可以作為testfunc的引數。
注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型別別名和源型別是等價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比如我們在寫方法的時候:
請看下面的例子:
func (h handler)call()string
func (s str)call()str
func (user user) call()str
我們分別實現了三個方法,其實就是在別名str(對應string)、handler(對應 func(s string)int 函式型別、user(結構體 別名為u 上面有定義)。
handlerfunc.call()//這樣是可以執行的
//但是 下面的寫法確實不可以的
handlerfunc2.call()//編譯器給出了乙個錯誤"未解析的引用'call'"
//同理
var str1 str = "我是乙個string的別名"
str1.call()//這樣呼叫是沒有問題的
var str2 string = "我是乙個傳統的字串"
str2.call()//編譯器報錯了
user := user{}
user.call()//也沒有問題
user1 := u{}
user1.call()//編譯器報錯
這個時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我們是有type 定義型別別名(定義函式型別)的時候,他們所實現的方法是不互通的。 new關鍵字 this關鍵字 base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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