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
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林地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林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地,包括鬱閉度
0.3以上的喬木地,竹林
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
地和國家規劃的宜林地。
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國營採育場、國營伐木場、森林經營局
所、國營苗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林業單位經營範圍內的其
他土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林地。
國有林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地的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林地的調查、統計,監測消長變化,負責林地保護和開
發利用規劃的制定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林地權屬登記、變更,管理林地地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