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刑訴法規定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為刑事司法提供了乙個新的糾紛解決機制。筆者認為,有必要細化刑事和解的啟動程式、和解程式、處理程式和監督程式,以增強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具體操作如下。
二、刑事和解的執行程式。適用刑事和解可以採用聽證的方式,由檢察人員主持,犯罪嫌疑人及其**人、監護人和親屬,被害人及其**人、監護人和親屬,犯罪嫌疑人生活社群或就讀學校人員以及案件承辦人參與,具體步驟可以這樣設定:(1)由公訴部門案件承辦人陳述加害人涉嫌犯罪的事實、所觸犯的罪名、罪行的輕重、危害結果等,進行和解可行性分析,說明擬處理意見;(2)由犯罪嫌疑人談犯罪的原因和對犯罪行為的認識,表明真誠的悔罪道歉和賠償意願;(3)由被害人講明因犯罪遭受的侵害和損失,表明自願對加害人諒解和和解的意願;(4)聽取偵查部門的意見;(5)聽取關於犯罪嫌疑人的社群矯正方案;(6)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平等對話和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雙方進行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簽署《刑事和解協議書》。協議內容應包括雙方基本情況、案件發生經過、雙方和解意見。
三、刑事和解的處置程式。依據修改後刑訴法第279條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訴訟階段,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進行刑事和解,但辦案機關對和解案件處理的許可權和方式,應當根據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不同訴訟階段有所區別。審查起訴階段,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已經掌握,犯罪造成的損失也已清楚,從而就具有了判斷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基礎,只要符合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則和範圍,就可以進行和解。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檢察機關應當將個案情況向審判機關說明,並可以提出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量刑建議。
四、刑事和解的監督程式。刑事和解的監督內容最重要的是對和解條件的審查監督以及對和解協議的自願性、內容的合法性、執行的及時性的監督,必須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1)強化辦案過程的監督,對人大、社會、**的監督及時回應。(2)建立定期跟蹤回訪制度,包括案件處理方式及處理結果的滿意程度,犯罪嫌疑人賠償金的支付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及履行承諾的情況,在社群群眾的評價、看法、建議等。(3)建立刑事案件專項備案制度,所有刑事和解處理的刑事案件都要向上級院備案,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情、案由、和解協議、結案方式、承辦人及主管領導意見、回訪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