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複雜的網路化、資訊化安全環境下,使用者個人資訊洩露已成網際網路/電商行業的「頑疾」和難以言說的痛,更凸顯了當前網路環境下每個人都在裸奔的恐懼和無奈。
「洩密」事件何以頻頻出現?電子商務投訴與維權公共服務平台近年來接到的使用者投訴及監測發現,不少大型網際網路公司、平台公司存在重大內部管理漏洞,其內部人員故意洩露、販賣**使用者個人資訊資料,侵犯網路交易使用者的資訊隱私權。
針對頻頻出現的電商資訊洩露事件,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按照現行法律,使用者資訊洩露,企業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為公司與使用者之間具備合同關係,有保障使用者資訊保安的義務。
董毅智表示,按照美國的法律,企業發生一次資訊洩露事件就可能被罰得傾家蕩產。我國法律對使用者隱私的侵權行為約束力有限,使用者維權、尋求民事賠償勝訴率不大,對損失評估難以確定金額,想要對隱私洩露的責任人追究非常困難。董毅智說:「雖然大規模資訊洩露、資料安全事件頻出,卻從未見到企業負責人被問責。」
絕大多數新型的網路騙術都與個人資訊的洩露有關,個人資訊的非法交易恰恰是造成網路詐騙犯罪氾濫的根本原因,但卻屢禁不止。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詹朝霞律師說:「違法成本低,法律監管缺失是『洩密』事件再三出現的根源。」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使用者資訊洩露不僅存在於個別計價電商平台,幾乎是當下電商行業的一大「通病」,要在購物過程中避免資訊洩露,尚需消費者、電商平台和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
個人資訊洩露可以獲的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 實施條例 徵求意見稿 日前結束了公開徵求意見。在為期乙個月的徵求意見過程中,個人資訊保安如何保護 快遞丟失如何賠償 職業打假是否適用條例等引發關注。徵求意見稿對此做了怎樣的規定?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未經消費者同意不能打推銷 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資訊保密和管理制度,確保...
旅遊業者洩露個人資訊可被起訴
2010年11月1日,最高法院公布 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其中,第九條規定 旅遊經營者 旅遊輔助服務者洩露旅遊者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資訊,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也就是說,規定 在民事司法解釋中第一次明確了對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保護。如果旅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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