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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這樣一則新聞,四川綿陽一男子曾將122萬元借給他人,以借條為證。由於債務人一直找藉口拖欠,綿陽男子沒轍兒後持借條把債務人告上了法庭,準備追回剩下的60萬元欠款。
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這60萬元打水漂了……
事情經過
2023年9月底,唐某向陳某借款2萬元,並立了一張借條,說明「今藉陳某20000.00元(貳萬圓整)。」2023年10月,唐某又向陳某借款120萬元,同樣出具借條一張,說明「今藉陳某人民幣1200000.00元(壹百貳拾萬圓整),於2023年11月底歸還600000.00(陸拾萬圓),剩餘款項於2023年5月前歸還。」
然而,在上述借款中,唐某僅償還了60萬元,剩下的欠款一直找藉口拖欠,遲遲未還。無奈之下,2023年5月,陳某將唐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令唐某立即歸還自己的借款本金62萬元並支付相關逾期滯納利息。
債務人唐某辯稱,依照借條說明的還款時間顯示:自己應該在2023年5月前歸還該款項。因此,這張借條的訴訟時效應該是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從時間上來講,訴訟時效早在2年前就已經過期。
本案的焦點在於:債務人認為借條已經過了訴訟有效期,因此債權人無權要求法院判定令債務人償還欠款的請求。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稱: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還好,唐某的借條中未宣告還款的具體時間,也就是說,唐某辯稱已過訴訟時效故無需還款的主張不予支援,唐某應繼續依約承擔還款義務。
不過,這件事情的發生確實提醒了廣大債務人或者可能發生借款行為的潛在債務人,要時刻關注債權的有效訴訟日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果債務人在債務規定時間內都沒有及時還款,切記及時提交給法院。如果等不及法院的流程和審查過程,也可以在律師或者相關人士的指導下,考慮「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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