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有不少人跟我剛看到這項原則的時候一樣,對這個原則的名字充滿疑惑。事實上原因就是這項原則最早是在2023年,由麻省理工學院的一位姓裡的女士(barbara liskov)提出來的。
定義1:假設對每個型別為 t1的物件 o1,都有型別為 t2 的物件o2,使得以 t1定義的全部程式 p 在全部的物件 o1 都代換成 o2 時,程式 p 的行為沒有發生變化,那麼型別 t2 是型別 t1 的子型別。
定義2:全部引用基類的地方必須能透明地使用其子類的物件。
問題由來:有一功能p1,由類a完畢。現須要將功能p1進行擴充套件,擴充套件後的功能為p,當中p由原有功能p1與新功能p2組成。新功能p由類a的子類b來完畢,則子類b在完畢新功能p2的同一時候,有可能會導致原有功能p1發生問題。
解決方式:當使用繼承時,遵循黎克特制替換原則。類b繼承類a時,除加入新的方法完畢新增功能p2外,盡量不要重寫父類a的方法,也盡量不要過載父類a的方法。
繼承包括這樣一層含義:父類中凡是已經實現好的方法(相對於抽象方法而言),實際上是在設定一系列的規範和契約,儘管它不強制要求全部的子類必須遵從這些契約,可是假設子類對這些非抽象方法隨意改動,就會對整個繼承體系造成破壞。而黎克特制替換原則就是表達了這一層含義。
繼承作為物件導向三大特性之中的乙個,在給程式設計帶來巨大便利的同一時候,也帶來了弊端。比方使用繼承會給程式帶來侵入性,程式的可移植性減少,新增了物件間的耦合性,假設乙個類被其它的類所繼承,則當這個類須要改動時,必須考慮到全部的子類,而且父類改動後,全部涉及到子類的功能都有可能會產生故障。
舉例說明繼承的風險,我們須要完畢乙個兩數相減的功能,由類a來負責。
class a
}public class client
}
執行結果:
100-50=50
100-80=20
後來,我們須要新增乙個新的功能:完畢兩數相加,然後再與100求和,由類b來負責。即類b須要完畢兩個功能:
因為類a已經實現了第乙個功能,所以類b繼承類a後,僅僅須要再完畢第二個功能就能夠了,**例如以下:
class b extends a
public int func2(int a, int b)
}public class client
}
類b完畢後,執行結果:
100-50=150
100-80=180
100+20+100=220
我們發現原本執行正常的相減功能發生了錯誤。原因就是類b在給方法起名時無意中重寫了父類的方法,造成所有執行相減功能的**所有呼叫了類b重寫後的方法,造成原本執行正常的功能出現了錯誤。在本例中,引用基類a完畢的功能,換成子類b之後,發生了異常。在實際程式設計中,我們經常會通過重寫父類的方法來完畢新的功能,這樣寫起來儘管簡單,可是整個繼承體系的可復用性會比較差,特別是運用多型比較頻繁時,程式執行出錯的機率很大。假設非要重寫父類的方法,比較通用的做法是:原來的父類和子類都繼承乙個更通俗的基類,原有的繼承關係去掉,採用依賴、聚合,組合等關係取代。
黎克特制替換原則通俗的來講就是:子類能夠擴充套件父類的功能,但不能改變父類原有的功能。它包括下面4層含義:
看上去非常不可思議,由於我們會發如今自己程式設計中經常會違反黎克特制替換原則,程式照樣跑的好好的。所以大家都會產生這種疑問,假如我非要不遵循黎克特制替換原則會有什麼後果?
後果就是:你寫的**出問題的機率將會大大新增。
設計模式六大原則(2) 黎克特制替換原則
肯定有不少人跟我剛看到這項原則的時候一樣,對這個原則的名字充滿疑惑。其實原因就是這項原則最早是在1988年,由麻省理工學院的一位姓裡的女士 barbara liskov 提出來的。定義1 如果對每乙個型別為 t1的物件 o1,都有型別為 t2 的物件o2,使得以 t1定義的所有程式 p 在所有的物件...
設計模式六大原則(2) 黎克特制替換原則
肯定有不少人跟我剛看到這項原則的時候一樣,對這個原則的名字充滿疑惑。其實原因就是這項原則最早是在1988年,由麻省理工學院的一位姓裡的女士 barbara liskov 提出來的。定義1 如果對每乙個型別為 t1的物件 o1,都有型別為 t2 的物件o2,使得以 t1定義的所有程式 p 在所有的物件...
設計模式六大原則(2) 黎克特制替換原則
黎克特制替換原則 強調的是類繼承時,不要重寫或者過載父類中已經實現的方法,只實現抽象方法。繼承包含這樣一層含義 父類中凡是已經實現好的方法 相對於抽象方法而言 實際上是在設定一系列的規範和契約,雖然它不強制要求所有的子類必須遵從這些契約,但是如果子類對這些非抽象方法任意修改,就會對整個繼承體系造成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