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其中兩點讓人無論如何也無法理解:其一,報道的大字標題是「銀監會強調外資持股中資行20%上限未鬆動」,可內容卻是「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多次在不同場合強調,現行的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外資控股國內銀行沒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礙。」 其二,「徵求意見稿的25%是對控股下限的規定,此前20%的比例是對控股上限的規定,現在宣布兩個法規同時有效,互相矛盾。
說實話,我已經非常羞愧了,而且要有點感覺過去太高看張巨集良(雖然就只看過他一篇文章)。他完全錯了!
說羞愧,是因為,我也有跟張類似的觀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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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雜談]草民終於勝利了嗎?——外資控股銀行事件銀監會可笑解釋)
好在還不算太蠢,及時發現是自己搞錯了!在本輪次的交鋒中,銀監會在道理上是勝利者。
原因:
「該意見稿之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控股股東,是指通過下列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銀行的企業法人:
(一)直接或間接擁有該銀行25%以上表決權股份;」
就是說25%的表決權股份只是達成控制的一種方法;其它方法也可,是並行的!
銀監會本意見稿並沒有矛盾,犯錯誤的是我自己的豬腦袋。錯了,就要承認。
但是「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多次在不同場合強調,現行的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外資控股國內銀行沒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礙。」 ,這個是怎麼回事呢?
參考2023年12月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之:
「第八條 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
第九條: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很清楚了,對單個外資確實有20%的限制,但是對多個外資合夥進入沒有任何限制!
那個25%只是表示:假如外資進的是非上市,則對超過25%的統統直接算外資銀行; 假如進的是上市,就保持按中資對待(哪怕外資佔到99%了,居然也算中資)
各位對劉明康的1~99%比例無限制的說法理解了嗎?
2023年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才是開口子的根本。各位,本次的意見稿徵求意見是個機會,強烈呼籲對這條漏洞進行修正。
忘了講。本人對張的愛國精神是非常佩服的,這裡只是就事論事。而且也正是看到了他的文章才有興趣深究某些經濟法規的疑點;
而劉明康 2023年4月上台, 當年12月就搞出了這麼個明顯故意留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