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瀏覽關於科研文章剽竊的定義的時候,才發現原來還有自我抄襲這個說法的。這個問題從來都沒有放在心上過。因為一直都覺得文章本來就是自己寫的,如果工作有什麼進展,在以前的工作的基礎上再寫一篇文章的話,很自然的就會用到前面的一些詞句,甚至段落。反正都是自己辛苦碼出來的文字,又不是抄別人的,應該算不上剽竊了。再說了,很多搞研究的一輩子都在乙個方向上轉來轉去,對某些問題的看法經過多年的沉澱,已經形成了乙個自己覺得很完美的表述,如果在寫文章的時候,要不斷的變著法子想出新的表達方式,在文字上玩點花樣,那就太沒意思了。更可能讓一些讀者在不同的表述中會錯了意,那就更不好了。
其實筆者俺更願意把自我剽竊給定性成灌水,因為不管怎麼說,剽竊是個很壞的名詞,「一次為賊,終身為賊」,這個帽子可不能隨便就給扣上的。但是灌水就溫和一點,偶爾灌水其實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乙個人一輩子能做出個位數的成就就不錯了。在職稱啊專案的壓力下,灌水也是可能的。但是大量的灌水,那種惡意灌水,就是破壞行業規則,就應該受大大大的譴責了。
比如說下面的這種情況:
由於第一篇**已錄用,但未刊出,在寫第二篇**時,出現如下情況:
第二篇**的實驗材料(試驗裝置、原水水質等)、各項指標的測定方法、資料處理方法與第一篇內容完全相同,但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截然不同,在寫第二篇**時,實驗材料、測定方法及資料處理與第一篇一樣,算不算自我抄襲?因為第一篇**未刊出,不能直接引用。
在筆者俺看來,第二篇文章更像是一稿多投。因為第二篇文章裡面的核心的內容都是重複第一篇的做法,已經找不到創新點了。這種應該算是灌水文章,沒有什麼increment的內容。如果第一篇文章已經發表能夠檢索到,而被引用到第二篇文章上。那麼審稿人或者編輯在閱讀了參考文獻之後很可能是將第二篇文章拒稿的。所以用「第一篇文章還為刊出,不能直接引用」這個理由更像是給自己找點信心,或者是有點利用文章發表的間隙期忽悠審稿人跟編輯的嫌疑。
對於灌水文章,作者跟期刊本身都有責任。期刊編輯沒有控制好審稿流程,有時候也會為了爭取好的稿源,不願意得罪課題組,或者提高期刊自身的引用率而有意錄用了一些灌水文章。這個本身也無可厚非,但是也要考慮到乙個「度」的問題。水文在吸引更多的低水平文章的同時會讓高水平的文章另投他稿,也會慢慢失去有操守的審稿人,最後徹底淪為乙個「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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