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害了快播?或是伺服器標準

2021-09-23 12:10:11 字數 1646 閱讀 9217

不論是正面看,還是反面看,快播恐怕都會留下濃重一筆。

一家快播公司,被刑事案件和行政處罰案件同時「纏身」,刑事案件尚未結案,行政處罰案件進入訴訟程式。

但是,不論是備受關注的快播涉黃刑事案件,還是快播侵害著作權行政處罰案件,究其根源都是對快播技術原理和商業模式的「拷問」。

而站在快播角度看,之所以「越陷越深」,則是因為快播對於其技術原理抱持「技術中立」理念和對網友上傳平台無責的偏執。

日前,快播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著作權行政處罰糾紛一案在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

這起案件因2023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快播處以2.6億元高額罰款,而備受關注。

當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快播多次實施侵權行為,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非授權的影視劇、綜藝類作品,且主觀故意明顯,作出了上述處罰決定。

此案快播歷經2年多,先後走過行政復議被、一審等程式,終於進入二審階段,不論在處罰認定之初,還是一審以及二審,備受關注的焦點都是快播是否構成侵權。

焦點一:「技術中立」不等於有償服務可免責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法院審理網路侵權案件時大都採用了「伺服器標準」。

所謂「伺服器標準」,就是指判斷被訴行為是否為資訊網路傳播行為,應考慮的是被訴內容是否儲存於被訴人的伺服器中。

焦點二:刑事追責強調伺服器控制,行政處罰偏重實際控制

而在快播被處以高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案件中,行政機關並非從伺服器儲存環節進行認定,而是從「實際控制」維度來認定快播構成侵權的。

所謂「實際控制標準」,即對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規制理念建立在控制管理的基礎上,即誰控制,誰管理,誰擔責。

簡單說,快播的技術確實不太符合「伺服器標準」,而更貼近「實質性替代標準」。

所謂「實質性替代標準」是指不考慮最初上傳者是誰,作品儲存在哪些虛擬伺服器,以及作品的傳播路徑如何,只要被訴行為人實質替代了權利人最終向公眾提供並傳播了作品,就應當認定為提供行為。

實際上,在移動網際網路和雲時代,「伺服器標準」已經遠遠落後於技術發展和行業現實情況。

學界以及司法和執法實踐中探索出一些新的判定規則,除了前述提到的「實際控制標準」、「實質性替代標準」外,還有「使用者感知標準」等。

所謂「使用者感知標準」,是指判斷被訴行為是否為資訊網路傳播行為,應考慮網路使用者的感知,如果被訴行為使得使用者認為被訴內容系由被訴人提供,即應認定被訴人實施了資訊網路傳播行為。

該標準通常考慮的是被訴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至於被訴內容是否儲存於被訴人伺服器中則在所不論。

這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的「精倫h3機頂盒案」、海淀區法院審理的「快看影視案」等案例中,都有接近於適用「使用者感知標準」的趨勢。

這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首次認定深層設鏈行為構成資訊網路傳播行為,同時予以刑事規制。

因此,回到快播系列案件中,尤其是快播被處2.6億元高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案件中,認定快播構成侵權應該並無太大障礙,而至於2.6億元罰款是否適當,可能還需要二審法院進一步審理確定。

而快播之所以從「創新之星」走到現在這種尷尬境地,可能也跟他們保持侵權認定「伺服器標準」不放,通過技術創新規避「自身伺服器儲存」,實現對侵權內容的快速傳播,並據此內心堅定自身並不構成侵權有關。

從這個角度看,「伺服器標準」可能也是害了快播的一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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