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登記於他人名下,離婚時可否分割?

2021-06-29 02:33:40 字數 1212 閱讀 4182

【案情簡介】

2023年石先生與呂小姐結婚後一直居住在石先生名下50平公尺小房內。2023年,二人欲購新房改善居住環境,無奈二人名下均有房產,不符合深圳購房條件。呂小姐遂以其好友鄒小姐名義購買了一套別墅。置產期間,由於夫妻二人資金有限,石先生和呂小姐的父母分別出資110萬、80萬幫二人支付了房屋首付,每月貸款4.5萬元則由呂小姐的父母承擔。2023年底,石先生和呂小姐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均主張離婚,但雙方對該房產如何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石先生主張屬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呂小姐則認為該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爭執不下,石先生訴至法院,提起離婚並要求分割該財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石先生和呂小姐二人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均同意離婚,法院應准許。涉案房產系二人婚後購買,

但未登記於夫妻二人名下,故根據《物權法》的物權公示公信原則,該不動產不屬於夫妻二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父母對該房產的出資可視為對房屋所有人的借款。故判決准予石先生和呂小姐離婚,涉案房產因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律師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涉案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深圳知名婚姻律師馬成律師對此分析如下:

一、涉案房產的歸屬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本案中,雖然房屋的出資是由石先生和呂小姐的父母承擔,但是房屋實際登記在第三人鄒小姐名下。根據上述法律及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不動產採用登記的形式對外公示,故房屋的實際所有人為鄒小姐

。既然石先生和鄒小姐夫妻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就不能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二、父母出資的屬性

涉案房產屬於第三人財產,石先生夫婦及其父母均不享有所有權,故不能依據出資款認定所有權份額。又由於房屋所有者與石先生夫妻及其父母未簽訂任何投資協議,

不能把出資認定為投資,綜合分析認定為借款為宜

,即石先生及呂小姐的父母將錢款借予鄒小姐,鄒小姐則將該筆錢款用於買房。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本案中,石先生及其父母可以依據該條款主張鄒小姐返還相關錢款,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