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5日09:48
公共場所是否有隱私?
對於公共場所是否有隱私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公共場所無私隱。因為在公共場所的行為是人人可見的,有人注視、觀察甚至記錄,不會侵犯隱私。華盛頓州有一位女士在商場被偷**攝了裙底錄影。**者被提起公訴,但陪審團一致認為:「婦女是在街頭、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被**的,而在公共場所,是沒有理由期望得到隱私權保護的。」④**者最終贏得了官司。
另一種的觀點認為公民在公共場所也存在私人空間,在公共場所的私人空間有隱私。公共場所存在私人場合,可以分為三種:一種是公共場所的特定部分,試衣間、客房、公廁、病房、包間,這些部分不專屬於某人,任何人都能使用,在使用期間,該空間屬於私人空間。第二種是半私人場所,如集體宿舍、辦公室,這種場合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使用。第三種是公共場所中私人性質的交往、談話和其他行為。和前兩種不同,沒有可視的、固定的邊界,只能憑當地生活、行為習慣和行為人自身的隱私意識來確定。這些私人場合,都不應成為窺探、涉入的物件。⑤
第一種觀點籠統地說公共場所無私隱,顯然忽視了公眾場所存在私人空間的實際。第二種觀點,是符合實際的,公眾場所確實存在某些私人場合。這些特殊場合作為個人私密空間的延伸,具有排除外界干擾,維護自身私密性的特點。首先,公共場所的所有行為並非都是人人可見的。一些行為發生在封閉或半封閉的空間,在一般情況下,應該屬於隱私的範疇。其次,人人可見並不意味著人人可窺、人人可拍。
比如,用取款機取錢的行為人人可見,但是窺視賬戶密碼就是侵犯隱私。再次,在半私人場所和公共場所中的私人活動空間中,事項的公開限於特定的範圍中,即處於特定的時間空間,面向特定的物件,而不應超出這些邊界。
明確了公眾場所也存在私人空間,對情侶間發生在人來人往的地鐵口的親密行為,是否可作為隱私保護,就可作進一步的分析了。
隱私,公共利益之外的考察
判斷某個行為或事務是不是隱私,首先需要**隱私的內涵。對於什麼是隱私,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而在學界普遍認可的定義是:「個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而不願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擾的私人事項。」⑥這種解釋包含的第一層含義是「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即與公共利益無關。
為了平衡公民的知情權和隱私權,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事項,隱私權需要有所退縮。
那麼公共場所中的私人活動是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件,還是受法律保護的隱私嗎?
對於什麼是公共利益的問題目前尚無完善的詮釋。西方對公共利益有三種不同的解釋:公眾感興趣的事情;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與大眾福利相關的事情。由於公眾感興趣的物件林林總總,千變萬化,如果按照第一種解釋為理由要求讓渡隱私權,結果可能是隱私權得不到保護。英國calcutt委員會認為:「那些關於一般人私生活的報道如果只是為了滿足公眾的好奇心而對於民意表達沒有任何意義的話,就不應當以所謂公共利益的理由予以保護。」⑦按照第二種解釋,可以認為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才不受隱私權保護,強調了公眾興趣符合社會的習俗和道德、與社會的公共生活相關。而如果僅僅為了滿足公眾低俗的趣味,則應該限制其使用公眾利益作為侵犯隱私權的理由。此外,從是否觸犯公共福利出發也可以判斷是否關係公共利益。比如,將路人闖紅燈或隨地吐痰的行為拍攝並傳播,就不能說侵犯了隱私權,因為這些行為有害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與大眾福利相關。
有人認為:「情侶在公共場所吻別,本身就違背了公序良俗,放棄了隱私權。」⑧這種說法是值得商榷的。在日益開放的社會,情侶當眾親熱已經司空見慣,公眾對這種行為普遍持寬容的態度,雖然不能排除有人會對此心存反感。當然,我們並不提倡情侶在公共場所展示這種親密的情感,從個人道德的層面,情侶的行為還是應該顧及他人的感受。總之,這種私人性質的行為既不是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同時對公眾福利也無明顯損害,應該有理由得到尊重。
隱私,個人意願之上的考察
隱私的第二層含義是「不願為他人知悉或干擾」,即當事人對隱私擁有不被侵犯的合理預期。
人們往往對其私人事務是否公開和多大程度公開有乙個判斷或預想。比如,在人來人往的街頭高聲地接打**,交談內容可能被身旁的行人聽到,對此應該是有所預期。對隱私權的保護往往涉及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是否侵犯隱私權要看當事人是否反對他人的介入或公開。而當事人的這種意願,可以通過其言行態度去推定。如果自願將自己的行為和資訊公之於眾,就可以視其放棄了「隱」的意圖。如果對私人事務加以有意的掩飾,採取措施以防他人介入,則可推測當事人有「隱」的意願。所所隱之「私」,首先得當事人自己先隱之。
公共場所的特定部分(譬如試衣間、客房、公廁、病房、包間等地)被作為隱私空間,因為這些場所基本已與其他私人場所無異,而私人場所當然是不得侵入的,可視為隱私主體已採取「隱」的措施。半私人場所(集體宿舍、辦公室等)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使用,即意味著對其他非使用者隱之。對於公共場所中私人性質的交往、談話等行為,隱私主體需要考慮私隱之措施,而不應對欲隱之私有意張揚,以致他人輕易獲悉。如果對自己之隱私「隱不隱」持無所謂的態度,甚至放任公眾獲悉,則可以視其私事非隱私。
主體的預期合理,其維護隱私的意圖才有可能獲得認可。所謂合理,是指按照普通人的認知水平去衡量和推定,⑨對隱私的預期處於正常的認知和判斷範圍之內,就應當得到認可和保護。在公共場所,用普通人的觀念來判斷,對私人行為的隱私預期通常是:不願私人空間被**、偷錄等方式侵入,或僅限於在有限範圍暴露,而不願擴大公開範圍,讓數量龐大的其他人群看到。當然這種預期需要在採取有效的隱匿措施之後才可以視為「合理」。因為普通人通常會預料到,在公共場所會有人觀察、注意,甚至記錄。如果任憑私事完全暴露於公眾的注意力所及範圍,就無法要求他人承擔不看、不聽、不記錄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保護隱私的預期,就缺乏合理性。
情侶任憑自己的私人行為暴露於公眾視野,而不加以遮擋,可以推測他們沒有「隱」的意圖。而且地鐵口人來人往,無法要求他人不注意自己的舉動,即使他們內心可能不願被觀察和拍攝,但是在沒有採取隱之措施的情形下,這種期待往往無法得到認可和保護。那麼這種動作被地鐵工作人員拍攝,自然就無話可說。如果他們找了個角落,有意迴避他人的目光,則另當別論了。
也就是說,在公共場所做親熱動作,這種隱私的保護是有限的:雖可以禁止別人的傳播,不能禁止別人**或拍攝。地鐵工作人員拍攝這種鏡頭的錯在於將它在網路上傳播。如果僅止於拍攝,而沒有傳播,也許就沒有這一風波。因此在這一事件中,情侶和**者皆有不當之處:
一方面,情侶在公共場合親熱確有不妥,又沒有採取任何遮蔽的措施,就沒有理由視其行為為隱私。另一方面,**者將所拍的鏡頭傳到網路上,對當事人構成了冒犯,使其感到精神痛苦、尷尬和恥辱。如果情侶有「隱」的行為,他們的私人行為也沒有傷害公共利益,那麼**和上傳就都涉嫌侵犯隱私權了。
注釋:①《上海地鐵吻照事件證實員工**》,《聯合早報》2023年1月25日
②⑧伍洲奇:《地鐵男女擁吻事件的法理之辯》,見e法網-法制週報年1月25日
③楊京瑞:《吻別雖公開隱私權未放棄》,《法制晚報》2023年1月28日
④《**女士裙底春光無罪華盛頓公共場所無隱私權》,《青年參考》2023年10月5日
⑤魏永徵、張鴻霞:《大眾傳播法學》第172頁,2023年版
⑥⑨魏永徵:《新聞傳播法教程》第157、162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
⑦魏永徵等:《西方
傳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第121頁,中國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
⑩2023年1月10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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