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函式的預設實參,我們一般都是放在函式的宣告中的,而在定義中並不指定預設實參:
在標頭檔案中宣告函式:
void func(int i = 0);
而在對應的原始檔中實現函式:
void func(int i){}//什麼也不做
如果我們將預設實參從宣告中刪除,而在定義中新增,或者是宣告和定義中都新增,不論值是否相同,都會報錯。
但是,c++並沒有規定必須是這樣,c++的規定是:乙個函式的預設實參既可以在定義中,也可在宣告中指定,但在乙個檔案(準確的說,是乙個作用域)中只能為乙個形參指定預設實參一次。所以,我們可以這樣寫:
int func1(int i = -1)
int main(){
cout《甚至我們可以這樣寫:
int main()
{ int func1(int i = 1 );
cout《現在回到剛才提出的問題:
1.為什麼預設實參從宣告中刪除,而在定義中新增會報錯。因為當主函式(main.cpp)與標頭檔案(test.h)相結合時,通過標頭檔案的宣告,得知func函式需要乙個int型別的引數,(宣告中並沒有指出這個函式有預設引數),所以當編譯main.cpp時,會報錯:
d:\myprograms\c++\test\test\main.cpp(9): error c2660: 「func」: 函式不接受 0 個引數
2.為什麼在宣告和定義中都新增,也會報錯。原因是因為書上說的:但在乙個檔案(
準確的說,是乙個作用域
)中只能為乙個形參指定預設實參一次。當編譯的時候,標頭檔案回和原始檔結合,這時,就會出現多次指定預設形參的情況,編譯器報錯:
d:\myprograms\c++\test\test\test.cpp(3): error c2572: 「func」: 重定義預設引數 : 引數 1
相信看了以上的分析,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預設實參一般都是放在函式的宣告中的,而在定義中並不指定預設實參了。
為什麼預設實參總是放在函式宣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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