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軟體銷售合同爭議仲裁案裁決書
(2023年4月14日)
【提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合同,約定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訂購ibm軟體產品,被申請人在合同簽署後支付了預付款人民幣10萬元。申請人稱,申請人收到ibm的貨物後多次通知被申請人安排收穫付款,但被申請人置之不理。被申請人卻稱,被申請人如約支付預付款,但直至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長達兩年的時間裡,申請人一直沒有通知被申請人提貨。並提出申請人提供的貨物與涉案《銷售合同》的約定嚴重不符。仲裁庭經過分析認為,申請人積極通知被申請人提貨付款似乎更符合情理,而被申請人支付較大數額的預付款之後對於合同的履行沒有表現出必要的關心,於情理不通。而且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作為一家在計算機軟體硬體領域開展經營活動的公司,在簽署合同時理應知道合同所涉及內容主要是軟體 授權使用書,而軟體授權使用書中應當有終端使用者資訊應屬於在計算機領域開展經營活動的公司所知悉的常識。因此,沒有構成被申請人所稱的貨物與《銷售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仲裁庭支援了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貨物餘款和違約金的請求。
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z電子資訊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北京b科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之間於2023年12月19日簽訂的合同號為×××的《銷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請人於2023年9月29日提交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了上述合同項下的ibm軟體銷售合同爭議案。
本案仲裁程式適用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
2023年10月17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分別向雙方當事人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並同時向被申請人寄送了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
2023年11月3日,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答辯意見》、《反請求書》及各自所附證據材料,隨後按照仲裁委員會秘書局的通知辦理了反請求的繳費手續。
2023年11月24日,由於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而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員a女士與申請人選定的仲裁員b先生和被申請人選定的仲裁員c先生組成仲裁庭,共同審理本案。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於同日向雙方當事人寄送了組庭通知。首席仲裁員a女士後因故無法繼續擔任本案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第27條的規定,重新指定l先生擔任本案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l先生、申請人選定的仲裁員b先生和被申請人選定的仲裁員c先生組成的仲裁庭繼續審理本案。
2023年12月15日,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對反請求的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提交了乙份證人出庭申請。
經商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仲裁庭決定於2023年2月22日上午在北京對本案進行**審理,並通過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向雙方當事人寄送了**通知。
2023年1月29日,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更改**時間申請》,稱其**人需於2023年2月22日上午在法院出庭,故請求仲裁庭更改**時間。仲裁庭經研究,同意將**審理延至當日下午舉行,並通過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書面通知了雙方當事人。
2023年2月22日下午,仲裁庭如期在北京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委派仲裁**人出席了庭審。原作為證人的×經申請人授權,作為其**人參加了庭審。雙方當庭均提交了補充證據。雙方在庭審中陳述了案情和各自的主張,進行了辯論,對全部證據進行了質證,並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問題。申請人在庭審中曾口頭提出增加關於被申請人支付公證費的仲裁請求,但在庭後既沒有就此項仲裁請求提交書面申請,也沒有提交相關證據,且未辦理相關預繳仲裁費的手續。庭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提交了**意見。
因案情複雜,經仲裁庭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同意並決定將本案裁決作出的期限延長1個月,即延至2023年4月24日。
有關本案的所有仲裁檔案均由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有效送達給雙方當事人。
本案已審理終結。仲裁庭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現有全部書面材料,經合議,作出本裁決。
現將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見以及裁決結果分述如下:
一、案 情二、仲裁庭意見三、裁 決
仲裁庭裁決如下:
(1)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貨物餘款人民幣350l000元。
(2)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自2023年9月9日起至實際支付餘款人民幣350l000元之日止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每乙個法定工作日支付合同總金額45萬元人民幣的千分之一。
(3)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支付自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9月9日的違約金共計人民幣183l150元。
(4)本案的本請求仲裁費為28l563元人民幣,由申請人承擔40%,即人民幣11l425.2元;由被申請人承擔60%,即人民幣17l137.8元。上述費用與申請人已向仲裁委員會繳納的等額仲裁預付金相沖抵後,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17l137.8元人民幣,以補償申請人代其墊付的仲裁費。
反請求仲裁費為27l619元人民幣,由申請人承擔40%,即人民幣11l047.6元;由被申請人承擔60%,即人民幣16l571.4元。上述費用與被申請人已向仲裁委員會繳納的等額仲裁預付金相沖抵後,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支付11l047.6元人民幣,以補償被申請人代其墊付的反請求仲裁費。
(5)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和被申請人的其他仲裁反請求。
上述第(1)、(2)、(3)、(4)項中的款項,雙方應於本裁決作出之日起35日內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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