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出租」(
rent out
)就是一種很常見的租賃業務。在 it
界,這種軟、硬體(組合)的租賃業務也可算是乙個「老古董」了。這個話題為什麼最近又熱鬧起來了呢?
今天( 5
月 12
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審理微軟訴東莞動感網路(大型網咖連鎖店)「軟體出租」侵權案值得我們關注。這一案件具有很典型的現實意義。如果動感網路敗訴,那麼,
1,000
多家東莞網咖將要面對上億元人民幣的經濟賠償風險,請見《每日經濟新聞》
5 月11 日有關報道。
實質上,網咖業務就是大量的軟、硬體組合(台式電腦計算機)的短期租賃業務(按小時收費),微軟的指控肯定沒有錯。根據
2002
年元旦實施的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第六款出租權的規定,軟體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很明顯的事實是,網咖業務實質上就是軟體出租業務。網咖老闆即便全部使用正版軟體,也得與軟體權利人分享出租軟體的經濟收益。
要想完全避免與軟體權利人分享軟體出租收益的這種尷尬局面,辦法有二: 1
)網咖座席只提供**計算機,客戶自帶自啟動
u 盤; 或者 2
)網咖座席計算機預裝
linux
桌面以及相關自由軟體包。
往日,我們反覆提出自啟動
u 盤的實際應用問題,有人感到很厭煩。現在問題出來了,有人就會問:自啟動
u 盤能用嗎?牢靠嗎?穩定嗎?速度跟得上嗎?壽命有多長?
.....
一系列老掉牙的問題。人不下水,怎麼學游泳呢?如果你自己從來不使用自啟動
u 盤,又不想聽聽其他人的使用經驗,怎麼會知道它到底能不能用呢?
平日,我們訪問乙個**,登入上去玩遊戲,嚴格地講,也涉及到軟體的出租問題(伺服器上的軟體出租),只是**老闆與電信運營商再去分成共享軟體出租收益罷了。這一點只是一般人看不見(或者想不到)的事實而已。由此可以想見,近年來業績非常紅火的網路遊戲運營商的發財道理靠的也是遊戲軟體的網路出租業務。
大家知道,自啟動
u 盤是軟體出租業務的極佳載體。事實上,自由軟體雖然免費,但是,你可以通過出租而收費(收取租賃費),只要你有辦法做到這一點就行。實際上,自由軟體是現代軟體租賃業務的新支柱(基礎),自由軟體出租是一項發展迅速的新型業務。當今,傳統軟體企業老闆的日子幾乎都不好過了,整天提心吊膽,憂心忡忡,很是可憐,他們的日子不會很長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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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ux新增軟體分類(GNOME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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