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偶爾在網上亂轉的時候,發現了幾個跟開源程式設計師必須了解的七大開源協議:
mozilla public license
bsd開源協議
bsd開源協議是乙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發布。 當你發布使用了bsd協議的**,或則以bsd協議**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則在源**中必須帶有原來**中的bsd協議。
bsd**鼓勵**共享,但需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上開發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因此是對商業整合很友好的協議。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ce 2.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修改,再發布(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
1. 需要給**的使用者乙份apache licence
2. 如果你修改了**,需要再被修改的檔案中說明。
3. 在延伸的**中(修改和有源**衍生的**中)需要帶有原來**中的協議,商標,專利宣告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4.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乙個notice檔案,則在notice檔案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來滿足需要並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
gpl
gpl許可證是自由軟體的應用最廣泛的軟體許可證,人們可以修改程式的乙個或幾個副本或程式的任何部分,以此形成基於這些程式的衍生作品。必須在修改過的檔案中附有明顯的說明:您修改了此一檔案及任何修改的日期。 您必須讓您發布或出版的作品,包括本程式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內含本程式的全部或部分所衍生的作品,允許第三方在此許可證條款下使用,並且不得因為此項授權行為而收費。
lgpl
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乙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或者衍生**)gpl協議的產品,則該軟體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為乙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源**,商業軟體或者對**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整合/採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public domain
公共域授權。將軟體授權為公共域,這些軟體包沒有授權協議,任何人都可以隨意使用它。
artistic許可
使作者保持對進一步開發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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